先釐清一點,既然是續約,表示之前就有公務手機使用
那過去的公務手機是哪來的?有列入機關財產嗎?
這次續約後,舊的公務手機如何處理?
另外,去看看採購簽怎麼寫的。
不過,簽約的電信公司既然能允許貴單位使用者自行加價挑手機續約
感覺有點像福利,而非公務採購,
是否貴單位僅跟電信公司簽電信費的續約,
0元或加價購手機是額外的優惠,只是這樣應該是有點慷公家之慨
因為手機續約本來就可以選擇優惠購機或話費折抵,
若單位預算僅止於電話費補助,就應該選擇話費折抵而非優惠購機方案。
但如果貴單位原意是希望讓實際使用人挑選合用的手機,
所以才讓使用者自行與電信公司接洽,實際上手機含在採購範圍內
那允許使用者加價購機是電信公司自行決定的,還是有經貴單位同意?
這牽涉到責任歸屬的問題。
如果是電信公司自行決定,就要求電信公司將已加價購的手機退回並退費
換回0元手機。
如果有經貴單位同意,那就誰同意誰負責。
回到原Po要如何處理,如果原PO只是負責財產管理
之前的採購履約跟你都無關
那你只要釐清原本的採購契約究竟有無包含手機
請採購承辦人提出說明,簽請長官裁示,有就列財產
至於爛攤子怎麼處理,就跟你無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