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好
先前已有在此版詢問關於離職的問題 謝謝大家的回答
目前機關首長已批准我的離職簽 令也下來了 壓在6/9
現在遇到的問題是 先前提離職時就有跟主管說明我想在6/3離開
主管說這樣人事會來不及補人 要我多留一個禮拜 到時人有沒有補上都讓我走
今天我問了主管 他說人事還在進行內部甄選 要我將所有業務都處理完再走
因我主要的業務是較單純的小額採購 加上本單位的購案算多 每天要處理的案子有幾十件
我便提出 先將手上具急迫性的購案處理掉 有發票的舊案盡量核銷
剩餘一般採購流程的案子就移交給下一位承辦人
但我們主任一直強調 我應該在離開前將所有東西清乾淨 否則他不會蓋章..
我查了法規 規定是說經管的財物和業務應造冊移交 但並未說明造冊內容應如何詳盡
記得我剛進單位時 前手移交給我的只是一張列滿了我該做的事的清單..
其餘的東西也是留著我自己慢慢收拾殘局..
因法規有提到 若逾期未完成移交 可送懲戒
想請問怎麼樣才算未完成移交呢?
目前我是打算將較複雜的業務做完 剩餘較單純的就交給下一位承辦人
但今天主管透露可能接手的承辦人是之前本要交接單位另一個職位 (算是升官)
卻因要求該職位的業務在他接手前必須乾乾淨淨
完全不管業務是一件接一件 且每件處理都需一段時間的 而讓主管拒絕由他接手
這讓我非常擔心 到時候的交接極有可能不順利..
想請版上前輩給我一些建議
例如交接清冊應敘明那些內容、交接時又應做到哪些事
若該承辦人不願接受我的交接內容我該如何處理才合理又合法?
當天交接若未完成 離職程序也沒跑完 6/9我還要去上班嗎?
問題很多 先謝謝大家了 m(_ _)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