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簽函依據附件,科長自行抽走,可嗎?

作者: ma1ma (ma)   2014-06-05 22:49:17
※ 引述《Anneys (對的人~*)》之銘言:
: 今日前同事與我討論
: 他說,以前他們家科長指示更改公文時,皆是以口頭指示,
: 前些日子發生一些事後(因承辦人不願更改,請科長先落下文字)
: 現在科長會在公文上修改, 再落章後, 發回清稿
: .....但...清稿後, 新稿與清稿前之公文並呈, 科長就把清稿前公文取走
: 這樣是對的嗎?
: 如科長的意見與承辦原擬辦完全不同,後依科長指示辦理,結果前文卻己被抽走...
: 第一次科長把並呈的前文取走.....
: 第二次, 承辦人把前文釘在後面當公文附件, 科長仍然撕走前文.....
: 請問, 這是該如何處理? 還是科長有權撕走任何他落筆指示過的文件....
鍵盤小妹之前曾投書行政院長信箱詢問公文抽換稿的保存問題,並經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答覆如下:
一、有關文書處理之流程,依文書處理手冊第4點及第44點規定,自收文或交辦起至發文、歸檔止;其歸檔應依相關檔案法規辦理。另,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條第2款規定,檔案係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又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前開所稱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指各機關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各類紀錄資料及其附件。爰各機關依法定職能運作,產生可供業務參考或權責稽憑之紀錄,於辦畢後均應辦理歸檔,並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檔案管理事項,合先敘明。
二、依前項同手冊第36點第2款規定,文稿增刪修改過多者,應送還原承辦人員清稿。清稿後應將原稿附於清稿之後,再陳核判。考量簽核中各階段之文稿(即草稿)屬過程性紀錄,承辦單位如認有業務參考或稽憑價值者,得併同核定之文稿辦理歸檔,並納入該機關檔案管理,當具有公文效力;反之,如屬簽辦且未經批准之文件者,其文書處理流程尚未踐行完成,則不符公文辦畢之要件。對於上述說明,如仍有公文認定疑義者,因涉及文書處理程序,請洽權責機關行政院綜合業務處釋明。
作者: Anneys (對的人~*)   2014-06-05 23:03:00
原來如此...
作者: wadersio (景行廳小弟)   2014-06-06 04:11:00
依議
作者: ballinboy (BALLIN'BOY)   2014-06-06 06:05:00
簡單來講:承辦單位自行判斷
作者: jcll (救照片中..><)   2014-06-07 02:29:00
一般來說還沒出組室的根本就還沒決 沒啥放的價值阿
作者: loking (J)   2014-06-07 23:37:00
有時候放清稿前的是為了保護自己用的
作者: Ashinlee ( 囧> )   2014-06-08 01:43:00
公文最後你也蓋了章,放原稿就能撇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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