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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決議 教授非公務員
【中央社╱台北26日電】
2014.06.26 07:24 pm
最高法院今天表示,刑事庭會議24日做出決議,公立大學教授受委託做研究,辦理採購事務,並無刑法上公務員身分。
根據最高法院的決議,公立大學教授並非刑法所稱「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非「身分公務員」。
最高法院表示,公立大學教授受政府或公立研究機關(構)委託,負責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性質上屬學術研究,並未經由法令授權而取得任何法定職務權限,參與相關的採購事務,無涉公權力行使,也與委託或補助的政府或公立研究機關(構)權限無關,非刑法所稱「授權公務員」或「委託公務員」。
因此,最高法院指出,公立大學教授受政府或公立研究機關(購)委託,負責執行科研計畫,辦理相關採購事務,並「不具有刑法公務員身分」,若有違背相關監督、管理的規定而營私或舞弊情事,應以普通刑法評價或處罰,不適用貪污治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