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ointa (偌痕~*)
2014-07-13 23:34:47※ 引述《NBAdog (海虎)》之銘言:
: ※ 引述《reeves0921 (猴老大)》之銘言:
: 第 十四 條之三
: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 。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關於這條剛剛參閱了一下版上的一個函示,其中有一段是如此....
http://ppt.cc/DsVq
法律禁止:
二七、公務員不得在家開設讀經班從事營業或營利的行為,惟倘係與他人共同合資
聘請師資教導雙方之小孩者,尚無牴觸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
問題來了...
小弟兼任一個非營利志工團體的負責人約有十年之久,
平時苦差事一堆就算了,常常還要自掏腰包去抵銷一些不必要的支出。
所以意思是.....我要馬去辭職解任志工團體職務,要馬去報備長官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