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因為內心有許多困惑,所以在此發問,先簡單敘述自己的背景:
99.8.2~99.12.6 任職A機關(約僱)
99.12月中~100.10月底 任職A機關(約僱)
101.9.3~101.12.14 任職B機關(約僱)
101.12.22於國營事業報到工作迄今
102年休假天數有1天
103年休假天數有7天
現在跟人事詢問是否104年休假可以有14天,因為有想帶爸媽去日本玩...
(主要是希望任職A機關的年資可併計)
先前已將我各階段的離職證明書提供給我們單位的人事
裏頭有到職期間、雇用的名稱ex約僱助理員、約僱人員、及機關關防等資料
但我們單位的人事還要我提供僱用的契約書(但是手邊已經找不到了QQ)
因為她說要知道他們是用什麼依據僱用我的,
這是詢問上級單位人事的結果,我們人事好像也沒辦過
所以想請問各位,這樣的資料有人檢附過嗎?還是我要詢問A機關有無此資料呢...
以及依據的函示或法條....讓我可以研究一下為自己爭取一點權益...
請求各位大大了 m(_ _)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