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ONLINE1 (株式會社)
2014-08-22 20:32:47各位大大好:
想請問 本單位目前有秘書缺(8-9)
本人目前是專員(7-8)屬次一序列
秘書缺已於三月在公佈欄公告7天
當時次一序列(包括本人)無人投缺
現在八月在公佈欄又公告7天
但是"只限再次一序列"也就是科員(5-7)
人事單位說專員(7-8)在八月都不能再丟履歷,
三月沒丟履歷視同無意願,
也就是次一序列均不能應徵,
只有再次一序列才有資格應徵,
請問這樣是否侵害公務員權利?
限制第二次招募不能參加有法源依據嗎?
也許有人說三月當時無人投缺,視同大家無意願,
但同一個缺,是否應可八月再表示意願,
本人未能理解何故,請賢才解惑,謝謝。
※ 編輯: ONLINE1 (36.224.207.188), 08/22/2014 20:33:47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08-22 21:33:00您這樣叫作突襲作為,不過你們這是部會底下一級機關吧這種秘書不是主管職的那種秘書請注意第六條,總之機關已經給予合理決定期間.您現在投,擺明就是要搶次序列的機會就好比那個零分上成功的差不多....也就是說您跟次次序列相比,一定第一名但您跟同為次序列相比,可能就是最後一名....那您認為公平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