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想請問 本單位目前有秘書缺(8-9)
本人目前是專員(7-8)屬次一序列
秘書缺已於三月在公佈欄公告7天
當時次一序列(包括本人)無人投缺
現在八月在公佈欄又公告7天
但是"只限再次一序列"也就是科員(5-7)
人事單位說專員(7-8)在八月都不能再丟履歷,
三月沒丟履歷視同無意願,
也就是次一序列均不能應徵,
只有再次一序列才有資格應徵,
請問這樣是否侵害公務員權利?
限制第二次招募不能參加有法源依據嗎?
也許有人說三月當時無人投缺,視同大家無意願,
但同一個缺,是否應可八月再表示意願,
本人未能理解何故,請賢才解惑,謝謝。
※ 編輯: ONLINE1 (36.224.207.188), 08/22/2014 20:3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