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是今年3月底初任公職(102地特)
從過去的討論文跟自己的認知,
一直認為過去服替代役年資(11個月)可併入公職年資,
今天人事竟然說替代役不行!?因為替代役不是兵 (是奴才?)..
是我誤會什麼了嗎?人事說要翻一下函釋,難道有改規定嗎?
我爬文又google還是找不到有說替代役無法買的函釋,
如果是人事搞錯,我會不會錯過要提出買年資的時間?
版上是否有前輩或人事能解惑給小弟一線希望嗎?
照人事的說法,我明年特休假只有7*10/12 約6天
感謝!
另外請教國立大學的國科會助理是否能算休假年資?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