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辭職不准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09-21 00:04:00
※ 引述《seedpig (這世界太過於無聊)》之銘言:
: ※ 引述《meim125 (mei)》之銘言:
: : 於9月1日口頭提出辭職,和主管溝通一星期後,仍無法得到共識,長官希望我可以做到明
: : 年二月底。但已有個人考量,必須於10月1日前辭職。長官直到現在仍堅持辭職只能在明
: : 年二月底。
: : 已提出報告並清楚表達,而長官卻也在報告上,繼續堅持辭職只能在明年二月底,
: : 人事室也因離職時間不一致,將我的報告退回。
: : 搜尋過、也嘗試過各種方法,但目前為止,快要只剩曠職這條路。
: : 因為是普考,所以想提離職,私人企業上班報到日是10月1日,如果要拿到證明,是不是
: : 現在就該開始請事假、曠職了?
: http://weblaw.exam.gov.tw/SorderContent.aspx?SoID=93526
: 有簽,不管准不准,一個月就要放你走
???平行世界???
復查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
^^^^先去了解什麼叫做【草案】
公務員依法行政,不是總統公佈的,就不是法律
: 所以有書面,人事該給你的沒給你,可以去申訴他
: 但如果沒有書面?
: 不想做的最大,你不在意曠職紀錄的話。。。
用您的資料打您的臉.
二、綜上所述,機關首長對所屬公務人員之辭職申請,能否不准,現
行法規雖未明文規定,基於權利義務對等關係,公務人員如以書
面方式提出辭職,其辭職並無危害國家安全之虞,且法律、契約
並無其他規定或訂定者,機關首長不宜拒絕;惟公務人員應給與
^^^^^^^^^^^^^^^^ ^^^^^^^^^^^^^^
【請有點觀念,為何銓敘部函文當時不用"不得"?】
機關長官或自治監督機關相當時間,以考量核定並覓遞補人選,
^^^^^^^^^^^^^^^^^^^^^^^^^^^^^^^^^^^^^^^^^^^^^^^^^^^^^^
以免影響公務。(銓敘部89.02.08. (八九)法五字第一八五四
^^^^^^^^^^^^【本篇原PO已經自陳,長官說二月再走,這要求合不合?? ^_^】
七七九號書函)
作者: aburolu ( )   2014-09-21 00:38:00
實務上 相當時間完全沒有一個參考基準嗎?
作者: WTF1111 (BBS少看為妙)   2014-09-21 00:50:00
我聽過的都是一個月...比勞基法還機車
作者: Dinner (Dinner)   2014-09-21 05:59:00
可以這一個月都請假嗎 XDDDDDDD
作者: shiva999 (guru)   2014-09-22 00:00:00
呵呵 seedpig是人事官餒 M大你這臉打的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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