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長官說三年才能可以調 可是法定6個月就可

作者: catd57551 (AAAA)   2014-10-07 00:46:03
你少用到一條,幫你補
施行細則第 21 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稱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指各機關職務出缺,
如因業務需要,需任用其他機關人員時,應經該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
規定辦理後,詳細敘明擬調人員之職稱、姓名及擬任之職務,函商原服務
機關同意,始得調用。
應該是要原機關同意沒錯吧???
※ 引述《maniaque (maniaque)》之銘言:
: ※ 引述《poo123456 (poo)》之銘言:
: : 我朋友身特
: : 他說他被長官綁住 不讓他走
: : 他打算不管 就直接去其他單位面試 上了就去找長官說要走
: : 不行就帶父母 再不行就鬧
: : 這樣情況下 長官會放人?
: : 不過公務員也蠻奇特的 內規>法律
: 說真的,說來就來,說走就走,拿到實授拿到證書就想走??
: 那人家開考試缺是開心酸的歐???
: 要是說想走就給走??
: 直接開外補,去挖別人的身特牆角就好啦
: 不然改成聘個身心障礙約聘雇還更好哩
: 既安定不會亂發牢騷,又是在地不會亂跑.
: 又何必多一個國家身特公務員,國家還得養一輩子
: 還不能分派常人能做的一般工作
: 建議下次身特乾脆加考面試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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