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公務員可以跑夜店嗎?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11-15 11:29:41
※ 引述《tamama000 (景美男子)》之銘言:
: ※ 引述《luckytoday (forgetyesterday)》之銘言:
: : 藉此文請問一下
: : 因為之前看過一次案例
: : 北部某直轄市的公務員因為去酒店
: 聽說就是他X的新北市
: : 被該市警察查到 通知機關 被記小過
: 真的很沒事找事
: : 請問 現在警察只要輸入身分證就知道你是公務員嗎
: 對阿
: : 還有在哪裡服務嗎
: : 還是台中警察只能查出台中公務員 台北警察只能查台北的
: ^^^^^^^^^^^^^^^^^^^^^^^^^^^^^^^^^^^^^^^^^^^^^^^^^^
: 本周上課聽長官說
: 在新北市*(含)以北被抓有事
: 跑去南部沒差
: : 那中央機關呢
: ^^^^
: 同上
: 小結:新北市 你真他X的XX
: 最近機關才收到這傳真
: 據說就是新北市發明的
還新北市發明的哩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第八點
公務員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
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
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
修正說明:
三、本點所稱「不妥當場所」係參酌內政部警政署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八五警署督字第4846號函所列舉範圍:
(一)舞廳。
(二)酒家。
(三)酒吧。
(四)特種咖啡廳茶室。
(五)僱有女服務生陪侍之聯誼中心、俱樂部、夜總會、KTV等營業場所。
(六)有色情營業之按摩院、油壓中心、三溫暖、浴室泰國浴、理髮廳、理容院、休閒坊
、護膚中心等場所
(七)色情表演場所。
(八)妓女戶及暗娼賣淫場所。
(九)職業賭博場所及利用電動玩具賭博之場所。
除前開列舉者外,考量「不妥當場所」仍屬不確定概念,其範圍可能隨公務員業務屬性及
社會變遷而有所不同,為避免列舉範圍有所疏漏,其他經依個案情節認定為不妥當場所或
場所性質確實不易察覺辨別者,以涉足之公務員有無實際不妥行為為認定標準。
可以批評規定不合理,但規定就是在那邊
不爽就...行使你的權利
但「據說」,難怪鄉民都說公務員素質差
連個規定也不查...
: 在說一次
: 新北市 你真他X的XX
: REPLAY:
: 新北市你他X的XX
不看規定是在插什麼?
: 這樣沒有違反憲法???????????這是自由吧??????
:
作者: LINjimmy (jimmy)   2014-11-15 13:38:00
推你個用心查
作者: onizuka (人生一瞬)   2014-11-15 14:43:00
沒有粉味酒怎麼會好喝 (誤)
作者: a6837497 (嗚哇~)   2014-11-15 15:26:00
作者: OolightoO (極光)   2014-11-15 15:26:00
推用心
作者: ntitgavin (硬昨天)   2014-11-15 16:33:00
有修正規定囉
作者: abelexam (做一行怨一行)   2014-11-15 17:25:00
推詳細
作者: doitlasting (孤單是種味道)   2014-11-15 19:03:00
夜店的確沒小姐陪
作者: chang1202 (值日生)   2014-11-15 19:05:00
所以去沒有小姐坐檯的夜店就可以了?
作者: l26921216 (很悠閒的生活~~)   2014-11-15 23:07:00
下面癢了想去鬆一下...幹麻這樣打臉阿!!XD!!
作者: chao0201 (心緣￾ ￾N￾ )   2014-11-16 15:57:00
推詳細!斷章取義真的會嚇死人
作者: tamama000 (肥肥宅2.0 花天狂肥肉中)   2014-11-17 22:41:00
這又不是我說的 是上課的長官親口說"夜店"不能去怪我囉?
作者: jujubaby174   2014-11-18 14:40:00
怪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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