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如果自己開一間乙級電器承裝業公司(需有乙級技術士以上+丙級各一名)
負責人(老闆)是我家人名字
雇用我(乙級技術士)+我朋友(非公務人員丙級技術士)
且我跟我朋友均不給薪 收入都是進公司帳戶的話
ps:我會從事電氣相關認證(不給薪)
這樣我有算兼職嗎?是否需要報請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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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有看到以下這條:
公務員得於辦公時間外幫忙家人、親戚經營商業。
行 政 院 50 年 8 月臺(50)人字第 4829 號令
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
業,係對公務員個人所加之限制。若其親屬經營商業,
依司法院院解字第 3812 號解釋:「公務員之父兄經營商
業,如係以自己之名義為自己之計算而為之者,雖公務
員與之同居或共財,亦非公務員經營商業」之意旨,自
屬法所不禁。該省(係指臺灣省)政府所呈公務員於辦
公時間外協助其配偶經營商業,其商業既非公務員本身
所經營,且係於辦公時間外為之協助,與公務員服務法
第 13 條之規定尚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