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我是102年地特三等的考試及格人員
如今因為業務量繁重外加身體不適
仔細考量後為了自己的健康著想還是忍痛決定先行離職
(當初考了很久才考上...)
看著銓審函上寫
自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3年內(106年7月29日止)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
任用以外機關,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3年(109年7月29日止)
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想請問一下,離職後到106年7月29日以後
1.能帶著基本資料在台北市的所屬機關進行轉調嗎?
2.公保在辭職這段時間能夠續保嗎?
3.上述若用侍親留職停薪離開現職的話又會有何不同?
感謝大家賜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