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ajx0404 (等生命中的一個人)
2016-05-04 21:25:05小弟最近有一件案子,要檢討勞務契約責任
該案因為廠商造成機關損失,但原有的檢討方法與契約條文卻無法追究廠商責任
決定再另開一次會,陳核時長官批示應延續前次檢討方法,不宜任意變更
但後來找主管討論時,主管卻要我在會中牽強引用契約內條文直接認定廠商應負所有責任
等後續廠商去履約爭議,看公證單位判給誰,以免有圖利廠商嫌疑
但這與之前長官的批示就有落差,而且感覺主管教我的作法是那位寫批示的長官授意
那麼問題來了:
一、我如果照著主管的話做,之後是不是變成我獨斷作為,由我負全責?或是機關負責?
會議紀錄中標注是單位對外共識有用嗎?另外這會牽涉到什麼責任?
二、本案與其用原有檢討方法,是不是直接認定廠商應負全責,被政風追究的風險更小?
感謝回答 3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