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賢達先進:
小弟今日遇到一個棘手問題,
望各位先進指點:
數月前我剛調派到目前單位,
經理指派我承接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運工作的發包,
本案先前在課長手中已流標兩次,
因數月未清運而造成廠內暫置場已爆倉,
故清運工作迫在眉睫,
小弟之前未接觸過發包,
因此被迫趕鴨子上架,硬著頭皮上陣,
好不容易順利決標,
在完成整個程序後,
在長官催促下當然請廠商盡全力清運,
以紓解累計數月的儲置壓力,
但問題來了,
本案是年度包(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二分之一)
但採每月驗收、每月核付金額,
今天我準備進行本月驗收結算時發現,
契約特訂條款有規定某項廢棄物當月最大清運量,
超出部分將不予計量,由乙方自行負責,
但該項廢棄物本月清運量經統計已超出甚多,
廠商也完全沒有注意到這個問題,
因為廠商之前從未遇過這種情況而疏忽,
我也因為沒有經驗又趕著解決問題,
所以完全沒有注意到這條款的限制,
計算一下超出部分金額還不小(但離決標金額還有很大距離)
廠商不可能就此吸收損失;
我向環保部門請教為何訂此上限,
才知環保局有規定每月本廠該類廢棄物產生上限,
但並未規定清運上限,
也就是我們產出量在合格範圍內,
只是因為累積數月,才使清運量爆量,
因此我部門主管想要執行契約變更,
將清運量上限加大做來解套,
希望可以順利讓廠商取得款項,
畢竟他也協助我們處理問題,
只是一時疏忽,
若無法取得款項,後續發展難以想像!
但我有兩個疑問:
1、契約變更後可溯及既往嗎?若6月才完成變更,可適合於5月已執行工作的驗收和付款
嗎?
2、這做法有無違反採購法?是否會有圖利廠商之嫌?
小弟相當煩惱,希望可以順利解決問題,
多年來小弟個人工作表現不差,
也一直深獲各級長官的肯定,
我不想栽在這件事情上呀!
盼各位先進指點迷津,
萬分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