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llen66214 (小月亮)》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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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問題來了,
: 本案是年度包(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二分之一)
: 但採每月驗收、每月核付金額,
: 今天我準備進行本月驗收結算時發現,
: 契約特訂條款有規定某項廢棄物當月最大清運量,
: 超出部分將不予計量,由乙方自行負責,
: 但該項廢棄物本月清運量經統計已超出甚多,
: 廠商也完全沒有注意到這個問題,
: 因為廠商之前從未遇過這種情況而疏忽,
: 我也因為沒有經驗又趕著解決問題,
: 所以完全沒有注意到這條款的限制,
: 計算一下超出部分金額還不小(但離決標金額還有很大距離)
: 廠商不可能就此吸收損失;
請廠商發函提出疑義.
: 我向環保部門請教為何訂此上限,
: 才知環保局有規定每月本廠該類廢棄物產生上限,
: 但並未規定清運上限,
: 也就是我們產出量在合格範圍內,
: 只是因為累積數月,才使清運量爆量,
非可歸責於廠商.開協調會請長官聖裁.
: 因此我部門主管想要執行契約變更,
要可預見廠商提疑義據以變更.廠商已做了.要變更建議要有依據.
開協調會請更大的決定.
: 將清運量上限加大做來解套,
: 希望可以順利讓廠商取得款項,
: 畢竟他也協助我們處理問題,
: 只是一時疏忽,
: 若無法取得款項,後續發展難以想像!
: 但我有兩個疑問:
: 1、契約變更後可溯及既往嗎?若6月才完成變更,可適合於5月已執行工作的驗收和付款
: 嗎?
理論上是不行.但若長官願意下紀錄溯及繼往.
抑或是超出部分另案簽限制性招標給廠商解決.
總之已非承辦人之權限
: 2、這做法有無違反採購法?是否會有圖利廠商之嫌?
非可歸責於廠商.圖利從何談起?
: 小弟相當煩惱,希望可以順利解決問題,
: 多年來小弟個人工作表現不差,
: 也一直深獲各級長官的肯定,
: 我不想栽在這件事情上呀!
: 盼各位先進指點迷津,
: 萬分感謝!
調解是最後一條路.主管有意願解決.開個協調會下個結論.
依會議結論去走就好.真沒辦法或長官不敢決定.才去請廠商爭議.
不過爭議的後果就有可能....有不良影響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