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我學長今年軍中退伍,有領月退俸,他最近有個機會,去公家機關當約僱人員
,薪水三萬零幾元;
但好像今年新政府五月份有修正法條, 退伍後再任職公家機關人員,薪資超過法定基本
工資(20008元?)者,自105年5月13日起,將暫停止發放退休俸及優惠存款利息?
http://www.mocs.gov.tw/exhibits/invite_detail.aspx?Node=548&Page=1637
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
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
恢復:
……四、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
)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 本條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已再任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職務且每月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而無須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
權利者,於本條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內,仍照本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未依規定自再任之日起停止支領月退休金而有溢領情事者,應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自
應停止支領日起溢領之退休金。
請問是真的嗎?那這樣不是剝奪學長的工作所得權利?還是對基本工資的薪資理解錯誤?
麻煩大大解惑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