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目前在加拿大,家母要依親申請居留證,以前曾經有發過,但是過期了,現在重新申
請,要求填以前的簽證字號,但是都將近三十年過去了,以前的護照早就不見。現在多倫
多代表處要家母具文,以資憑證,但是沒寫過公文,找了一本參考書出來參考,請問下面
這寫法對不對?
呈為呈請事,具呈人加拿大國民OOO前於O月O日於外交部網站填具表格申請
簽證,惟上次發給簽證之字號一項,已二十年前,因該護照已經遺失,無從報備,
只得留空,理合呈乞
批示衹遵為禱。右呈
駐多倫多經濟文化辦事處
中華民國O年O月O日具呈人OOO謹呈
請公文達人幫幫忙喔,不需要太詳細
[如果本文不符合版規請通知自刪] 以前在他版發過不過只有一個人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