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大家一下
新北市的投標須知範本裡面有講到關於履約保證金逾期未繳的規定
「得標廠商未於規定時間內繳妥保證金者,每逾1日,本機關得處以決標金額5/10000之懲
罰性違約金,並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惟最多處罰累計總金額為決標金額75/10000為限」
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18條第2項規定
「廠商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履約保證金,或繳納之額度不足或不合規定程式者,不予受理。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機關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因為投標須知也為採購契約的一部分
想請問說如果廠商真的逾期未繳了
機關應直接依照投標須知的規定,以75/10000為限處以懲罰性違約金
還是要先訂期限通知廠商並命其補正呢?
感謝各位前輩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