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採購有關履約保證金的疑問

作者: temuro (temuro)   2016-07-06 20:40:23
想請問大家一下
新北市的投標須知範本裡面有講到關於履約保證金逾期未繳的規定
「得標廠商未於規定時間內繳妥保證金者,每逾1日,本機關得處以決標金額5/10000之懲
罰性違約金,並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惟最多處罰累計總金額為決標金額75/10000為限」
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18條第2項規定
「廠商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履約保證金,或繳納之額度不足或不合規定程式者,不予受理。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機關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因為投標須知也為採購契約的一部分
想請問說如果廠商真的逾期未繳了
機關應直接依照投標須知的規定,以75/10000為限處以懲罰性違約金
還是要先訂期限通知廠商並命其補正呢?
感謝各位前輩的說明
作者: biu2 (網誌放音樂不潮但吵)   2016-07-06 23:04:00
兩個綜合起來的意思是 不準時繳該罰,但為了不輕易的解約所以機關盡量可以讓廠商補正履約保證金 俾利訂約所以應該是 限定期限通知廠商來訂約 可以訂 但要罰錢 接受否
作者: jinnbest (jinn)   2016-07-07 00:02:00
二回事,罰照罰,15天到了還不繳就解約,沒繳沒所謂補正
作者: temuro (temuro)   2016-07-07 00:17:00
因為照新北市的須知範本,逾期未繳是先處懲罰性違約金,如果罰滿15天了還是沒繳,那機關就解除契約,如果標案有需繳押標金者,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但懲罰性違約金跟押標金是否應屬不同性質?如果押保辦法的立法目的是為避免機關動輒沒收廠商押標金,而課以機關需先定期限命廠商補正,那廠商如果以此為主張應給予補正,是否就變成廠商高興違約就違約,反正補正就好,而機關卻沒輒?
作者: jinnbest (jinn)   2016-07-07 00:30:00
押保辦法什麼時候變成怕機關亂沒收押標金?是怕得標廠商不履約吧!所以18條都講逾期不受理了,你管廠商怎麼主張要用但書,需要就上法院機關不會吃虧
作者: wave1et (百分百殖利率)   2016-07-07 10:01:00
別管廠商死活,依法行政,按照契約走,不爽叫他來申訴
作者: POSDCORB (無)   2016-07-07 20:48:00
文內沒看到解約的文字,是新北市範本其他條款的規定嗎?須知範本的用字是"得"處違約金,押保18的用字是"應"定期命其補正,我覺得定期限叫廠商補正,即使解約打官司,機關也盡到該盡的催告責任,另可再參考押保辦法20條要保險的話,一決標就書面通知廠商要繳履保和不繳的後果
作者: temuro (temuro)   2016-07-07 23:43:00
不過廠商如果連繳都沒有繳,這樣還能構成補正嗎?補正應該是至少他們有來繳納的動作,只是不合乎規定吧(個人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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