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早上有再打電話到保訓會,粗略轉述如下:
【陳述意見及後續回覆】
陳述意見時間已經過了,承辦人已彙整意見,後續會提相關會議討論。
至於陳述意見的回覆,則依陳情管道程序會另行回覆。
【關於公保】
目前採取公保退休金採基數計算,這四個月影響不大。
另外因為投保的時間已經過去了,所以不太可能溯及既往。
而且如果要溯及既往,還要再多繳這四個月的保費。
【關於退撫、退休年資】
而這次訓練辦法的修改只有針對公保的部分回復,
至於未來考試錄取人員受訓期間依以下兩個行政令函,
銓敘部 102.07.23. 部退三字第1023743222號令 http://goo.gl/wP3Nzg
銓敘部 103.03.19. 部退一字第1033819125號書函 http://goo.gl/EpNVJY
除非是「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
否則 自103年1月1日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間
,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亦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就算明年以後,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改回公保,上述兩個行政函令仍舊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