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看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但地方組織有點亂,所以只是原則)
96年以前,就名稱來看毫無規則可言!但仍然可以大概歸類如下:
縣市政府
局有府內局為內部單位、府外局(警消環)為機關
處有府內處為內部輔助單位、府外處為機關
其中府內局(內部單位)名稱:[地制團體名稱]政府XX局,如彰化縣政府建設局
府外局(機關)名稱:[地制團體名稱]XX局,如彰化縣環保局
因為實在太亂,直到內政部96年12月06日台內民字第0960187793號令修正
發布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5、14~17條條條文
統一[局]為機關,不在作內部單位名稱,所以縣市政府內部單位稱[處]
局就是府外局,稱[地制團體名稱]XX局,如警察、消防、環保、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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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體制原則上是這樣:
一、直轄市:
最高行政機關:[直轄市]政府,如新北市
一級機關:[直轄市]政府XX局,如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二級機關:[直轄市]XX處,如臺北市市場處
二、縣市:
最高行政機關:[縣市]政府,如新竹縣政府
一級機關:[縣市]XX局
在縣市政府中,除了府外局外,如前述都是內部單位[處]
以你的問題來說,直轄市的局前面要加政府
縣市政府的,不用加政府
大概這樣,有例外的...死不想按規定改名的縣市還是有
※ 引述《Misher (Misher)》之銘言:
: 例如
: 新竹市政府衛生局
新竹市衛生局
: 那個對?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 桃園市衛生局
: 連江縣政府衛生局
連江縣衛生局
: 新竹縣政府衛生局
新竹縣衛生局
: 有些來函有「政府」,有些沒有…搞得我好亂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