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關於產假產前假請休假

作者: nnz938 (阿祥)   2016-07-26 10:42:42
各位好,
針對產前假與休假的問題小弟寫信到銓敘部詢問,問的主題是 主管有沒有准否產前假與病假的權力。問題如下: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第二項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
「第二十一條(雇主不得拒絕之情形)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就性別工作平等法看來,公務員申請第14條生理假與第15條產假產前假時,雇主不得拒絕,請問是否代表公務員依法申請"生理假,病假,娩假,產前假"時,機關應准予休假,且得依公務員申請之時間准休不得調整或改變??」
銓敘部的回答是:
「公務人員請假仍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機關本於權責覈實認定」
小弟的問題是,明明性別工作平等法就規定雇主不得拒絕,為什麼銓敘部還是回覆覈實認
定??請問如果我對銓敘部的回覆認為有疑慮,還可以向哪裡詢問?謝謝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7-26 12:35:00
為何偷渡 病假 跟產前假 ???另外,不得拒絕,不代表不能調整,性平法第二條也著實說,有不服,也是回歸各人事法令救濟結果還是回歸到請假規則跟公務員保障法...
作者: nnz938 (阿祥)   2016-07-26 13:57:00
你在請假時一定會指定日期啊,不得拒絕應該是包含日期在內。比方說我請了生理假,老闆調整日期到我生理期過了?這樣不合理吧?提到病假是因為公務人員請假規則11條,請假休假公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病假可以補辦手續還有人事行政局局考字號0910037148也只提到上面三個休假,對於病假,主管到底也沒有准否的權力小弟順便問問。產前假也是依規定要准的,並非偷渡。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7-26 15:05:00
理論上不能拒絕,但可要求提供證明,核實認定是否符合病假、生要件   生理假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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