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rumina (莉雅)
2016-07-27 22:12:06各位先進大家好:
在下有一事請教,首先提此案的來龍去脈:
機關有○○系統建置案,該勞務採購案於103年7月簽約,且已於104年2月驗收通過。
驗收人為A科長,此案有3個承辦人,原PO為第4任(104年9月底到職)。
因機關被M$公司追討某應用軟體版權,故A科長清查了機關的軟體版權。
A科長發現○○系統建置案軟體授權不足,要原PO發公文向廠商追討,
並說原PO如果要不到就是瀆職,原PO因此心生恐懼,覺得有隨身攜帶錄音筆的必要性。
註:A科長當時說他不知道授權不足阿。
故A科長擬了一份word文件,電子郵件寄給原PO,要原PO照字面的意思打一份公文。
原PO雖然照打了,但有向法制單位說明原因,所以如願被退。
其實原PO並不想自己發這個公文,因為字面上的意思,都不是原PO的意思。
後來向A科長說,法制單位退文,並提出自己看法。A科長完全不聽,還是要發。
又寄了另一份word文件,並說與法制單位講好了,但法制單位的承辦人又退文給原po,
並說沒有跟A科長講好,從頭到尾沒討論...
請問原po是否mail回給A科長,法制科單位退文,請A科長自己發,還是其它較佳解?
註:內文有「請貴公司依原契約規定補足軟體授權,否則機關將依法追討。」等文字,
其實想改成主驗將依法追討……「機關將依法追討」是A科長的堅持,
法制單位承辦人覺得這樣不妥……。
A科長永遠都聽不進承辦人(不止原po)的意見,講N次也沒用,只是浪費力氣..
同事說也不想看原po的笑話,是想要看看加一句:「本案相關事宜請洽A科長,電話...」
看看A科長有沒有肩膀(不過同事已說A科長想也知道沒有,但是原po保證黑掉)
作者:
ssarc (ftb)
2016-07-27 22:27:00區區一個科長,說瀆職就瀆職,好大的官威阿現在這種情況,加不加有差嗎? 已經黑了
主辦個人向公司追討,怎麼覺得怪怪的。你們機關要指派誰出來要錢,關我們公司什麼事情
同樓上,請貴公司依原契約規定補足軟體授權,否則機關將
作者:
mamsetc (湘)
2016-07-27 22:46:00主驗將依法追討?為什麼不是機關呢?
將依法追討→正確;不懂的話念一下實體法、訴訟法契約當事人、當事人適格問題,照你的描述,完全是你不懂
作者:
mamsetc (湘)
2016-07-27 22:48:00契約當事人不是機關嗎 那寫機關依法追討 應該沒有錯呀?
作者:
whynotme (å¼éº’麟)
2016-07-27 23:03:00難道科長是代表個人,而不是代表機關驗收嗎?
作者:
yaul (金)
2016-07-27 23:08:00真的看不懂,是我理解力有問題嗎?科長寫的哪裡不對?
作者: black430 (夏夜晚楓) 2016-07-27 23:12:00
沒問題啊? 既然發現了 就要去要阿! 既然是承辦就要發阿
作者:
wxoox (nick)
2016-07-27 23:16:00感覺不出科長有寫錯+1
作者: black430 (夏夜晚楓) 2016-07-27 23:16:00
你們承辦跟法制基於什麼不去要?
作者: jiunyug (均) 2016-07-27 23:21:00
寫主驗去追討是要科長自己負責?
作者:
futureq (無名再見)
2016-07-27 23:22:00該案已經驗收了,快找一下主驗人是誰? 授權不足還驗收!
作者: jiunyug (均) 2016-07-27 23:23:00
應該要把該勞務採購的契約拿來從頭研究徹底再說
作者:
sakee (殺氣)
2016-07-27 23:24:00科長叫你發 他也會核章吧 又不是承辦自己決行
作者:
futureq (無名再見)
2016-07-27 23:25:00另外,簽稿併陳發函,怎麼會出現主驗二字?簽留者就好了
作者:
sosov (橋牌是一種藝術)
2016-07-27 23:25:00完全看不懂原po寫啥+1 科長以機關名義發文沒問題阿
作者:
futureq (無名再見)
2016-07-27 23:33:00照時間看,應該還在保固期內,從這個點去協調吧!
作者:
sakee (殺氣)
2016-07-27 23:35:00一般契約有第三人損害請求條款吧 發文去討合理阿
作者:
wands (麥香紅茶NN N )
2016-07-27 23:46:00是原PO的敘述能力有問題 還是法規理解能力有問題?
作者:
justinXD (Justin)
2016-07-27 23:54:00完全不覺得科長這樣發文有什麼問題你們以機關名義發文要求廠商 怎麼會是主驗
作者: makswu (九日) 2016-07-28 00:21:00
以機關名義發文沒錯啊,主驗人又不是契約甲方
作者: Sugarberry (拉斯塔巴德) 2016-07-28 00:31:00
是不是其實原po不想辦文?
作者: parappa (~第二人生~) 2016-07-28 07:16:00
原Po到底在想什麼啊?難怪會被科長嗆
作者: xxxxcat (...) 2016-07-28 07:55:00
看到主驗將依法追討笑了,主驗要依什麼法?
以往和法制常來往,後來唸法研,感覺法制單位的意思是您要法制當保人,您就要明確一點,依法,您知道行政法法源有多大,白話一點,您憑契約那條約款,民法那條,換做您是法制,不清不楚您會背書,他說不妥已經給您們面子了,另外一方面,您要想法制的想法或溝通得知,然後如果的確是長官想的不周,那研究到底要用那一條,否則發個依法追逃,連以免訟累都沒有,廠商收到也是直接丟垃圾筒,承辦人不是只要當傳聲筒這麼簡單話說如果有人會我法律上沒有任何意義的情感文,我會當他們瘋了,法制真難做
作者: NTUHandsome (萬年考生唯我獨尊) 2016-07-28 08:54:00
所以法制給啥意見 還是沒啥功能?
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16-07-28 09:46:00......怪了 我怎麼覺得科長比較有行政管理的實務經驗該科長有錯嗎?
作者: ppp1220 (修真) 2016-07-28 09:57:00
感覺沒啥問題阿,原po依示發文後也算自保,無不妥啊
作者: koru 2016-07-28 10:11:00
感覺法制只是要求補充契約和法條其實是科長想留email證明自己有補救
作者:
bo4117 (bo)
2016-07-28 10:31:00應該是機關依法追討吧 怎麼變成好像主驗的責任
作者:
goshfju (Cola)
2016-07-28 10:58:00Email是蠻好證明
主驗追討什麼 甲乙方是有主驗人的名字嗎機關發文 不寫機關追討 要寫主驗人追討到底是什麼奇妙邏輯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7-28 12:29:00追討標的應該是 MS SQL 吧....很貴的...... ^_^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7-28 12:52:00這樣的原PO,根本搞不清楚權責區分跟自己的本分~~~
主驗依法追討XD,這文如果發得出去也算奇葩了,搞清楚契約雙方是誰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7-28 12:53:00叫科長自己發? 那乾脆辭職比較快A科長算是在幫忙亡羊補牢,卻完全看不到原PO在做什麼補救原PO不想發這公文?好啊~~請問原PO "要打算怎樣解決事情?原PO這麼強,不會自己打一份比科長寫的內容更好的公文嗎?沒什麼能力,頂嘴放假倒是一流,現在很多都這樣~~~~
覺得是承辦人有問題,科長是對的另外發文主體是機關,怎麼可能是主驗?菜鳥是否好好跟科長或專家請益?不要自以為是吧
作者: koru 2016-07-28 13:29:00
還是很感謝原po分享 聽聽大家的意見
科長看你菜 把文字都key給你貼了還要被嗆有沒有肩膀 你這麼厲害 把你想的能追回機關權益又不瀆職的好寫法po出來瞧瞧阿
作者:
Imuran (生而為人 我很抱歉)
2016-07-28 20:19:00加油啦 我是你長官我會很切心就是了XDDD
作者:
kwm (宅中之霸)
2016-07-28 22:17:00科長叫你發文你還抗命? 不然自己寫一份公文阿 你才是承辦人
作者: KiKiMonkey (KiKi) 2016-07-28 22:57:00
原po是認為驗收不確實嗎?所以要主驗負責,若是如此,應該從承辦到監驗都有責任,坦白說,你可能覺得這個標案跟你無關,你是幫他們擦屁股,但事情總要解決,先跟廠商談談吧
作者:
SkyPtt (è—å¤©ç™½é›²ç¶ è‰åœ°)
2016-07-28 23:47:00原PO的心態就只是想撇清關係吧?但“主驗”依法追討這種話你都想的出來,到底哪裏有問題?代表機關行事,本來就是寫機關如何吧?難道你寫承辦人某某如何嗎?而且這樣寫廠商寫,廠商若沒錯,還是可以主張依原契約,依法主張她的權益,到底哪裏有問題?原PO心態,提出的做法有問題,還怪科長不聽噢?難道是覺醒青年來的?原PO接了工作就是要處理,處理不代表是原PO的責任,但不處理,科長說瀆職也沒錯
作者:
ksxo (aa)
2016-07-29 01:22:00看來想留證明的是科長
作者:
chrej 2016-07-29 06:34:00你們科長沒問題啊....
作者:
kwm (宅中之霸)
2016-07-29 12:25:00公文雖然不ok,但是科長也代擬了,現在 辦都不承辦了
作者: kkzerg (閃電) 2016-07-30 15:57:00
科長都擬好稿mail給你當自保資料,還自認為比較懂,出公文還想寫「主驗」依法追討,真的有依「法」嗎。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7-30 17:13:00這位已經不是菜鳥公務員,是有五年資歷(99年高考三級資訊的老鳥公務員,沒想到辦事心態跟現在一堆新進人員沒有兩樣,本以為是一個菜鳥就算了,沒想到是一隻換單位老鳥實在不知道這五年的公務資歷到底學會什麼?推責任??在想,不知道他離開原單位後,是不是也留了一堆等人收爛攤然後那個收爛攤的公務員,也跑去跟主管翻桌說不想收
作者:
Imuran (生而為人 我很抱歉)
2016-07-30 20:47:00比小弟還資深,佩服佩服請讓我叫聲大哥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7-30 21:34:00作者:
bota (llll)
2016-08-01 12:28:00不是菜鳥了,... 還這麼?不過技術類的不意外心態不健康,... 一天到晚想轉,... 不想好好學習這種風氣應該要好好革除,.... 原po,趕快去跟科長討論要怎麼善後
作者:
open123 (顆顆開)
2016-08-02 21:30:00原本以為原PO是菜鳥不想噓,看到推文說有5年資歷就想噓
作者: sherlock524 2016-08-04 00:08:00
建議視實際情形,按契約保固約款、民法物之瑕疵擔保、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14條權利及責任第9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