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如果警署是舉辦考試用人機關
然後在今年(往年都沒有)下了一個函釋(台內警字第1050870118號)規定說:
一到七點略~~~~
八、現職警察機關警察人員應四等警察特考錄取,經核准免除教育訓練者,
分配現職服務機關實施實務訓練。
十、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人員,以原實施實務訓練職缺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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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規定強迫分回原機關有沒有違反公務人員考試法(如下)的精神....
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配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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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說有違反什麼法條或是不合理的地方??
因為爬文其他特考好像沒這種規定??頂多是長官不放人~~~
想走的人好像可以依照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直接走~~~
""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後,應於報到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向用人機關報到。
但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相關法規規定,應於指定日期或期限報到者,
依其規定期限報到。""
小魯在這版爬文~~~~發現
有人問離職~機關長官不給走或是百般刁難~~或是強迫妳一定要在放榜30日前提離職
最後好像都輸給了上述的"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上榜依法可以離職?
(解讀若有錯請指正,感謝)
也爬文到銓敘部函釋 離職 須給機關 "相當時間"覓補人選
但沒有明確規定時間期程
還爬文到 如果你在機關很黑到發亮 辭呈一天立馬批准
還有另一面遇到好長官的 也很快批准
PS.所以想問最上面那個函釋,放榜錄取再離職結果強迫分發回原單位,
是不是有違反什麼法條或是辦法跟命令??是否合理?
因為其小魯想法是他特考好像都沒這樣強迫分回原單位的規定~~~~~?
請懂得大大解惑 十分感謝^_____^
ps2小魯這裡機關長官不錯,今年同事也很優質,
重考賭賭看只是因為近家鄉老父母方便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