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魯跟上級機關槓上
除了對某些契約條款認知不一致之外
還發現很多上級機關依契約規定應辦而未辦事項
於是針對這些事情的函文
上級機關來文變成只有地址,傳真跟電話兩行而已....
這樣發文的格式,我在審計跟法院是蠻常見的啦,但在一般行政機關還真不常看到
請問這樣是合規定的嗎?
作者:
im31519 (風水似月)
2016-09-05 13:42:00我比較想知道如果不符規定的話 你想?
作者: s488716 (我是誰) 2016-09-05 14:45:00
有沒有個資法的適用呢?
作者:
samug (勿忘初衷)
2016-09-05 17:04:00沒錯,都不寫承辦人,超賊
作者: s488716 (我是誰) 2016-09-05 17:20:00
公務通訊仍有個資法適用。法務部法律10100243410號函兩個層次問題:承辦人有無於公文揭露姓名的義務?承辦人得否主張個資法拒絕提供?
作者:
knowing (花轟)
2016-09-05 17:30:00原來可以不用寫
作者: s488716 (我是誰) 2016-09-05 17:31:00
另請參照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3號判決
作者:
knowing (花轟)
2016-09-05 17:32:00可以留王先生就好嗎有些機關網站 人名都要放上去 Google名字就知道你在哪工作 感覺超沒隱私
公文承辦人不寫也沒啥用,寫市長、院長信箱,還是問的到啊
作者: netjack 2016-09-05 19:03:00
打去問發文人員不就知道了,而且跟承辦人槓上能解決問題嗎?除非文是他自己決行。
怎麼跟上級機關槓上?頂多是給自己攬責任,不建議。收文、發文和主旨以外沒有都可。
作者:
TheAVKing (I am the AV King!)
2016-09-05 21:17:00還以為只有審計部不留承辦人名字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9-05 21:50:00不留,避免有人找上來 "關切非關說"
留電話分機不就可以打過去找,知道他姓什麼很重要嗎?
作者: qqjeff3000 (For Honor.) 2016-09-06 14:49:00
遇過留的是答錄機的分機 一直要我留言....結果試著打隔壁分機後 狂被洗臉 好像我打擾到大人們了T.T
作者:
h147951 (阿田)
2016-09-06 16:23:00監察院也是這樣
作者:
arsenate (幸運的34號籤)
2016-09-17 18:51:00中央銀行也是 承辦人:(空白) 電子郵件:(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