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信賴保護如此的重要?
因為就是政府要誠實呀!
「紅包先幫你保管起來。」
小時候大家都聽過這句話,
雖然大家最後都體諒父母的辛勞而沒有申請,
但是小小的心靈也開始知道,講到給錢這件事,
要打點折扣。
因為父母的誠信「競合」不過省錢的壓力。
答應的事情就拼命做到,不然就別答應。
很難嗎?
我有個老師曾經欠債五千萬,
然後在環南市場賣貢丸一顆一顆的還清債務。
至少他沒說,要錢沒有,爛命一條。
還好做人的誠信「競合」過了生活的壓力。
不然就是另外一個孫道存了,不是嗎?
婚前對髮妻的承諾,還有做到嗎?
還是跟婆家的生活習慣「競合」輸了嗎?
還沒幾歲就只剩下一張嘴了?
也難怪有人發出感嘆:
「在美國,對美國人講『Fuck You』他們不會生氣;但講『You are a liar』,美國人會和你打架,因為這汙辱到他的人格。」
那政府呢?
人民因信賴特定行政行為所形成之法秩序,
而政府安排其生活或處置其財產時,
不能因為嗣後行政行為之變更而影響人民之既得權益、使其遭受不可預見之損害。
中華民國《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規定: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
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行政法係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溯及既往為例外。法律適用之基本原則中有所謂「不溯及既往」,
此是源於法治國家內涵之信賴保護原則思想。
行政法亦係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溯及既往為例外。
當然公務人員跟政府有特別的權利義務關係,
可能不是我這樣貼貼維基百科就能明白的。
不過政府既然開了支票,
當然就要拼命維護呀!
那不然我們對長官的承諾,
對保養列車的品質也可以找別的理由來「競合」嗎?
願大家的「誠信」永遠競合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