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geneaven (geneaven)
2016-10-01 13:59:00機關既然有收使用補償金不管有無收到都是機關要負擔啊這可以問稽徵機關的占用人被收取使用補償金不用繳地價稅是正確的,國產局賣土地給占用人才收使用補償金的案子一大堆,那種事發生的地價稅全都國產局繳如果今年沒錢繳就編進明年機關的預算裡請你們長官跟稅處長官講,平平是政府機關其實只要收得到稅有很多小手段可以拖限繳時間
作者: asmp 2016-10-01 14:41:00
依93年7月5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018號函示,被占用之國有土地,應於實際收取補償金時,按75年9月17日台財稅字第7567669號函示,國有土地出租收取使用補償金,核屬具有收益,與國有財產法第8條免徵土地稅之規定不合,應補徵其收取使用費期間之地價稅,並自實際收取該補償金時起算其核課期間。所以應該是管理機關要負責繳納。公務員碰到問題應該是找法規和函示,不應該捨棄依法行政的正途而弄一些旁門左道的歪路,否則遲早要進牢裡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