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出納管理手冊第二十九點
出納管理單位除依法得自行保管之經費款項外,
收納之各種款項及有價證券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當日或次日解繳公庫,零星收入最長不得逾五日
因為出納查核項目有問這一項有沒有做到
所以有些疑問
我收納的款項大部份都是存入保管金專戶
而這點有寫除依法得自行保管之經費款項外
所以當日或次日的限制應該是不包含繳入保管金專戶的款項是嗎?
那雜項收入或服務收入等收入在當日或次日的限制嗎?
因為學校的收入好像是在教育發展基金裡面
也不是繳到公庫的樣子?
而如果真的要當日或次日就繳納
但即使收到錢當下就開立繳款書
繳款書上還要主辦會計和校長的章
如果其中一個正好不在
根本就不可能隔日就拿去繳款
不過就算都在 不特地跑文的話 也未必能在隔天就拿到
雖然市政府對於零星收入的定義是五萬以下
單筆超過五萬的收入很長一段時間才會遇到一次就是了
而且我也不喜歡大筆金錢放在自己手上也會儘速辦理
但這裏是偏遠學校 出納業務只有我一個人 銀行也有段距離
總覺得要確實在當日或隔日就拿去銀行繳款實在有點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