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有關採購法細則第50條疑義

作者: AHELF (工作 QQ)   2016-10-24 21:46:48
※ 引述《genius6j843 (天嵐)》之銘言:
: 標題: [請益] 有關採購法細則第50條疑義
: 時間: Mon Oct 24 15:13:20 2016
:
: 依據
: 採購法 細則第50條
:
: 辦理開標人員之分工如下:
: 一 主持開標人員:主持開標程序、負責開標現場處置及有關決定。
: 二 承辦開標人員:辦理開標作業及製作紀錄等事項。
: 主持開標人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擔任。
: 主持開標人員得兼任承辦開標人員。
: 承辦審標、評審或評選事項之人員,必要時得協助開標。
: 有監辦開標人員者,其工作事項為監視開標程序。
: 機關辦理比價、議價或決標,準用前五項規定。
:
: 現況:
: 目前各多數機關仍有目前下列狀況,業務單位兼辦承辦開標人員情況,
: 按精華區紀錄文章有公認達人曾提及不妥,想再次請教版上的各位有無相關
: 明確的函示或條文可供參閱,畢竟球員兼裁判真的非常不宜,但如果要說服
: 上級長官最好能有相關旁證為妥,還請板上高手答覆,感謝。
不好意思
如果您是指在下回應的文章中
"承辦人 不等於 承辦開標人員"
那時是在回應
標場裡面有
1.主持開標人員
2.承辦開標人員
以及
3.承辦人
3種角色時開標(念廠商名稱或標價..由1.2.為之較3.為之適合)
並沒有 (業務)承辦人不能作為承辦開標人員 之意
PS.不管這個業務承辦人是哪種業務 ...
:
作者: OolightoO (極光)   2016-10-24 22:45:00
作者: mk2mk3mk4 (NorA無聊ing)   2016-10-25 08:50:00
推詳細
作者: goodbearz (燕子湖煙雨斜)   2016-10-25 08:51:00
所謂承辦人改為需求單位承辦人更容易分別避免和採購程序承辦人混淆
作者: genius6j843 (天嵐)   2016-10-25 09:04:00
先感謝A大的詳細解釋和各位的解惑...另誤會A大的意思真的很抱歉...SO需求單位承辦人在採購法上是可以擔任承辦開標人?就個人理解是因為在標場沒有裁量權的關係嗎?主要是疑惑在這樣是否有球員兼裁判的疑慮...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10-25 09:40:00
裁判=>主標人 球員=>承辦開標人員
作者: genius6j843 (天嵐)   2016-10-25 17:18:00
好的...感謝各位解惑
作者: wands (麥香紅茶NN￾ ￾N )   2016-10-25 22:19:00
我目前就是專責的採購人員 實在不是件討喜的工作理由如同A大 要負責解說 還要把關 而且只有我一個採購人員必要時還得兼主持人。因為主持人是首長隨機派任會發生主持人出差忘記開標! 真不知是不是故意的不過也有個好處 很久沒負責啟案跟履約管理了年資約10年 履約管理的案件 總計不超過10件,不知是好是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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