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enius6j843 (天嵐)》之銘言:
: 標題: [請益] 有關採購法細則第50條疑義
: 時間: Mon Oct 24 15:13:20 2016
:
: 依據
: 採購法 細則第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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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開標人員之分工如下:
: 一 主持開標人員:主持開標程序、負責開標現場處置及有關決定。
: 二 承辦開標人員:辦理開標作業及製作紀錄等事項。
: 主持開標人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擔任。
: 主持開標人員得兼任承辦開標人員。
: 承辦審標、評審或評選事項之人員,必要時得協助開標。
: 有監辦開標人員者,其工作事項為監視開標程序。
: 機關辦理比價、議價或決標,準用前五項規定。
:
: 現況:
: 目前各多數機關仍有目前下列狀況,業務單位兼辦承辦開標人員情況,
: 按精華區紀錄文章有公認達人曾提及不妥,想再次請教版上的各位有無相關
: 明確的函示或條文可供參閱,畢竟球員兼裁判真的非常不宜,但如果要說服
: 上級長官最好能有相關旁證為妥,還請板上高手答覆,感謝。
不好意思
如果您是指在下回應的文章中
"承辦人 不等於 承辦開標人員"
那時是在回應
標場裡面有
1.主持開標人員
2.承辦開標人員
以及
3.承辦人
3種角色時開標(念廠商名稱或標價..由1.2.為之較3.為之適合)
並沒有 (業務)承辦人不能作為承辦開標人員 之意
PS.不管這個業務承辦人是哪種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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