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發囉,不少人在問「年資」計算問題
不過,發問時有一個很重要的「前提」要先說
就是年資是指退撫、休假,還是其他什麼樣的年資,最好說明清楚
休假部分,最重要就是下面兩則部令:
一、銓敘部 105.05.09 部法二字第1054104228號令
要 旨:
自 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公務人員者,曾任所列12大類服務於政府機關(
構)、公立學校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公務人員於106年1
月1日前已依原規定核定有案之休假年資仍予維持
本 文:
一、自 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公務人員者,曾任所列12大類服務於政府機
關(構)、公立學校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公務人員
於106年1月1日前已依原規定核定有案之休假年資仍予維持:
(一)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年資。
(二)政務人員年資。
(三)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年資。
(四)公營事業機構具公務員身分之年資。
(五)公立訓練、矯正機構職業訓練師年資。
(六)公立社會教育、文化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年資。
(七)各機關(構)依組織法規所定得準用或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
任之年資。
(八)依法令任官有案之軍職年資。
(九)依法應徵入伍服役之年資。
(十)公立學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用之教育人員年資。
(十一)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
(僱)用之年資。
(十二)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之任職年資;或非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
象,惟其任職得提敘俸級或採計退休之年資。
二、本案附表所列及本部歷次函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 106年1月1日起
停止適用。
二、銓敘部 103.09.01 部法二字第1033865849號令
要 旨:
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休假年資採計事宜
本 文:
一、應民國 104年1月1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休假年資採計事宜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滿並經正式派代任用後,始得依公務人
員請假規則第7條第2項規定,按正式派代任用當月至年終之在職
月數比例於次年1月起核給休假。
二、本部92年 3月20日部法二字第0922215907號令、95年1月9日部法二字
第0952586662號書函、96年 4月24日部法二字第0962788820號書函及
本部歷次函釋與本解釋未合部分,就 104年1月1日以後之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者停止適用。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七條
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
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
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
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
起核給休假;其計算方式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第三年一月起,依前項規
定給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