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務員比照勞工組工會一事,本魯心裡已經想很久了,但本魯因為肥到缺乏行動力,
沒辦法應付訴訟過程的煎熬,所以只能把心裡的想法貼出來,希望有志之士能夠接力把這
個想法實現,造福全國的小公務員們,保障大家的權利。嗚嗚嗚~ (請大家不要歧視肥宅)
首先,依據司法院的解釋,要聲請解釋憲法,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有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
2)經過法定的訴訟程序,並在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取得最終確定終局裁判。
如果依法可以上訴而未上訴以致裁判確定,就是沒有用 盡審級救濟途徑,也就不可
以根據此種裁判提出聲請。
3)認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的疑義。
如果符合以上條件,可以書面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 (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
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八條)
司法院釋字373號,是一群小學技工工友想要組織工會,被主管機關依當時的工會法第四
條規定駁回登記申請。大法官在373號解釋中以憲法第14條結社權為出發點,指出:「技
工、工友所從事者僅為教育事業之服務性工作,其工作之性質,與國民受教育之權利雖有
關連,惟禁止其組織工會,使其難以獲致合理之權益,實已逾越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必
要限度」,因而宣告工會法限制技工、工友組織工會的權利違憲;但同時也指出技工、工
友之工作仍與國民教育有關,行使集體勞動權是否須予以限制尚待檢討。
本號解釋因為留下許多未決問題,所以被學者譏諷是解釋半套,當然這不是重點。我要講
的重點是:373號解釋並未提及限制公務員組工會的合憲性。所以如果有人依工會法向主
管機關申請組成公務員工會,經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後,就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禁止公
務員組工會是否違憲。我個人覺得,這比在國發會那個爛平台附議請願要積極多了。
當然,本魯太肥了又見不得人,只敢在LOL上嗆政府,這個理想只好留待熱血公務員幫忙
把這個想法實現。嗚嗚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