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張涵雅接尾牙或餐廳駐唱為何不算兼職?

作者: moonfunss (白璧微瑕)   2017-01-17 11:32:31
※ 引述《huanglove (SAM)》之銘言:
: 想請問一下,張涵雅平日是在公立國小教書,假日或課後會去接活動或餐廳駐唱
: 請問這樣為何不算是兼職??
: 是說只要教師課後從事的工作,只要跟教職無關就可以的意思嗎???
: 因為我是在某公司的尾牙上看到張涵雅,又在一些餐廳或電視上看到她的演出
: 對她的歌喉很敬佩...純粹只是想好奇問一下,為何她可以四處去唱歌表演不算兼職??
您好,既然這麼關心張老師,那在下就稍作解釋:
先引相關規定:
有關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依公務員服務法、教育人員任
用條例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教師兼職規定如下:
(一)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爰兼任行
政職務教師之兼職,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其得兼職之範圍,係以「依法令兼
職」、「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及「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為限。
(二)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
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在不影響本職工作前提下,其得兼職範圍及職務,係依「公立各
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3點及第4點規定辦理,並應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
再查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張老師倘若要兼職限制在以下工作:
第3點:教師兼職機關(構)之範圍如下:
  (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
    1、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2、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
    3、依其他法規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事業或團體。
    4、國際性學術或專業組織。
  (四)國外地區、香港及澳門當地主管機關設立或立案之學校。
  (五)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
    1、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者。
    2、政府或學校持有其股份者。
  (六)新創生技新藥公司。
  (七)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所定企業、機構、團體或新創公
司。
  前項第五款至第七款兼職,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為限。
再從反面來看不能兼職的情形,依據第9點,教師兼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不予核准
或於兼職期間廢止其核准:
  (一)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
  (二)教師評鑑未符合學校標準。
  (三)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之虞。
  (四)有損學校或教師形象之虞。
  (五)有洩漏公務機密之虞。
  (六)有營私舞弊之虞。
  (七)有職務上不當利益輸送之虞。
  (八)有支用公款或不當利用學校公物之虞。
  (九)有違反教育中立之虞。
  (十)有危害教師安全或健康之虞。
  各級學校應就教師之兼職每年定期進行評估檢討,作為是否同意教師繼續兼職之依據

審視張老師餐廳駐唱或是接活動表演,當然是不允許的,但我查過維基百科:
「張涵雅在賽後奠定發展音樂表演的信念,她暫時辭去教職,開始學習創作,並持續在各
PUB駐唱磨練歌藝。」
可見得張老師已經辭職,針對已經辭職的前教師就沒有甚麼兼職或不兼職的問題了。
以上。
作者: s488716 (我是誰)   2017-01-17 11:47:00
辭職還可以暫時的喔~
作者: XZXie (微軟新注音敗壞國文水平)   2017-01-17 11:52:00
應該是指留職停薪吧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1-17 12:50:00
對,目前規定是留職停薪也不能做其他無關的事
作者: huanglove (SAM)   2017-01-17 18:32:00
張涵雅老師還在教書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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