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心聲:司法院再也無法洗刷「慣老闆」的惡名
2017/08/08 13:49
陳建曄/一等書記官
拜讀簡嘉達法警投書之「成立『勞動法院』?先改變「司法慣老闆」
的形象吧!」與「司法院人事處來函:澄清法警簡嘉達投書內容」,竊以為司法院再也無
法擺脫所謂「司法慣老闆」的惡名,法務部也是。
為何要給付加班費?甚至《勞動基準法》要求要加倍給付加班費?目的就是為了對付慣老
闆過度使用勞動者,避免勞動者因過勞而致自身身體健康毀損、家庭功能瓦解、對國家社
會長期的不利益。《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延長工作時間應加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並
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例假、休假及特別休假等日工作者,應加倍發給工資。
為保護勞工免受雇主剝削,《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正常工作之最高時間,目的在在限制
雇主任意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貫徹保護勞工之本意。並不是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為
雇主從事與正常工作時間內之工作性質不同之工作就不是非加班,此為最高法院97年度台
上字第1358號判決之意旨。在所謂的「值班」時間,如遇有案件,法警仍然要值庭、戒護
、解送人犯;檢察官、書記官仍然要協助辦案、職掌筆錄。
一切司法程序在「值班」時間照樣進行,而且在待命時間,往往遇到的都是比平常上班時
間更棘手突發之狀況,試問司法院,「值班」何所謂與「加班」性質不同?以行政院函釋
掩蓋實為苛扣司法人員上班時間外延長工時的加班薪資,復以「公務人員與國家之間係公
法上職務關係,而非私法上之勞雇關係」來合理化壓榨司法勞力之事實,堂堂司法院,又
置《憲法》保障人民工作、財產權之意旨於何地!
97台上1358號判決亦肯認用「工作性質不同」為由來規避發給加班費是違法行為,因為「
無法在值班時間施以較繁複之維修工作,乃係因上訴人未提供必要之設備、人力,或考量
施工時間之妥適性所致,並未變更其工作之性質」。待命仍然是上班,只是因為考量工作
特性,為了妥適運用機動人力,故以待命作為工作內容。
司法院以及法務部長期用「值班」偷渡加班概念,苛扣書記官、法警等人值班時應得請領
之加班費,於法有違,與理不合。無論是公務人員,或是《勞動基準法》所定義的勞工,
均屬於「出賣時間並受指揮監督服勞務」的勞動者,法令分兩套是否妥適本身就有爭議,
但本質上並無二致。
公務人員的差勤規定都明定一天工時八小時、每周工作五天、每月延長工時20小時了,擺
明了公務人員原則上是「工時制」的勞動者,僅在工時內受政府指揮監督並服勞務。
司法院與法務部長期用行政命令將加班費折算成60元每小時的值班費,堪比慣老闆。拿78
年特別權利義務關係的函示要排除《憲法》上對勞動者的人性尊嚴、工作權的保障,平常
講司法獨立一碰到值班費就忙著拖法務部下水。對照大法官不斷「超英趕美」做出進步人
權的解釋令,司法院人事處對人權意識的退步令人遺憾。
有書記官認為司法院以及法務部長期用「值班」偷渡加班概念,苛扣書記官、法警等人值
班時應得請領之加班費。圖為司法院外觀。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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