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主計處發了一份有關普查檢討的會議紀錄
有很多項目的結論後面都是要主計總處參採
因為會議是公所的人去開的
所以承辦把會議紀錄的正本給公所
副本給主計總處(含附件)
我有跟市府承辦反映,公文主旨只有寫檢送會議紀錄乙份
說明和辦法都沒有寫
發副本給主計處是要參採甚麼東西呀??
後來他才說最後會做報告書裡面會有會議紀錄的整理
這時才發正本給主計總處
剛剛查了一下公文的用語
主旨後面的用語應該要寫「請鑒核」嗎?
意為「報請上級了解兼有請示之意」
還是要寫怎樣的用詞會比較好????
雖然通常沒有甚麼效果,因為五年前應該都有寫過請跳過報稅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