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的所在單位
跟某個很大的團體關係很密切
這個團體在總統那有很大的影響力
但是 常常跑來哭窮 說他們會務營運要錢
因此 長官就交辦說
找個原本就有在執行的勞務採購
用指定委辦廠商 以計畫分包的方式
每年給這個團體幾百萬
(當然執行內容都是虛的 給錢為主 做事為輔 甚至做事還是凹委辦廠商做)
委辦廠商自然敢怒不敢言
這也行之有年
但就我理解
採購法原則上不能指定分包廠商
真的要做事給錢 也該公開招標
目的就錯了
哪有用藏的指定分包閃採購法以指定對象給錢
再來
當國家公務員...更不該這樣平白拿國家的錢
就這樣給錢給特地團體吧
雖然我的直屬長官說這是繳保護費
總之我不願意照辦 無法心安理得
原則上目前處於半黑狀態
上面的覺得我不聽話
1.請問這樣違法的程度到底有多嚴重?
是我真的杞人憂天嗎 因為老的都說行之有年是不用怕
2.我有沒有自力救濟的手段
我實在覺得這種圖利確實有可能很嚴重
有沒有地方能留紀錄保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