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0條
公務人員符合第七條休假規定者,除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外,
每年至少應休假十四日,未達休假十四日資格者,應全部休畢。
休假並得酌予發給休假補助。
確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假時,酌予獎勵。
依法休假是公務人員的法定權利
就算主管跟你不合故意整你
也不能無限制不核休假
不給休假
積假積到最後
老子依法一口氣請完
影響的是機關本身的行政
機關行政是一個團隊
每個核章就是一種權力
缺一不可
主管對法律搞不清楚
以為可以拿休假與考績來脅逼同仁
大家鬧翻了
事務官還有保障法與保訓會申訴
主管故意去跟自己部屬不合
相互拉扯
其實是拿石頭砸自己的腳而已!
人和才能政通
google一下
就知道過去有多少這種案例
基層公務人員懂得捍衛自身權益
主管拿權力硬幹也不一定占便宜
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