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這樣的
目前遇到一個勞務契約 當時承辦立約時
保險那個條文寫到 需保雇主意外責任險及公共意外責任險
而雇主意外責任險的內容須含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新台幣XXX元整
現在問題來了
廠商要請款 附的保險單上 雇主意外責任險沒有財損這條 被主計抓到退回
詢問廠商 廠商說 雇主意外責任險沒有保財損 要第三人意外責任險才有
經詢問其他保險公司也都沒有
那現在有先請廠商趕緊保第三人意外責任險補救
可是因為金管會規定 保險日期朔往最多只有三個月
這個案子於4月開始的 等於無法照契約規定的時間補救
有辦法解決這個問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