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上的前輩大家好,
小妹於105.7於某中央機關擔任臨時人員(契約書上寫「專題研究計畫專任研究助理約用契約書」)
面試時說是署聘,進來後才知道署聘是以前的說法,離職後該職缺會轉成約用,
且一年後必須換人,除非中間間隔一個月以上才可再用同個人,
單位目前的解套方式皆為:約用→職代→約用
由於小妹是身障,辦事能力尚可,主管想將我留下來,
於是於106.5換身分,變成約僱助理(職務代理人)
現因考試分發人員即將於10底11月初報到,又面臨要換身分的時刻,
主管想將我換回原本的約用缺,這樣至少確保我可以再待一年
但有幾個問題想問:
Q1.約用轉職代,由於適用不同法,轉成職代後約用的年資不採計、假也不得延續;
那現在若再轉回約用,人事室說會認職代的年資,那特休的算法會是怎樣呢?
假設10月換身分,職代年資6個月(106.5~106.10),那特休算法
會是a. (職代)7天/12*6 + 3(約用滿6個月)
=3.5天 + 3天
=6.5天嗎?
還是b. 106.5~107.5滿一年給予7天特休?
Q2.同Q1.,105.7~106.5的約用年資也可以採計嗎?那特休的算法會是?
Q3.再轉回約用時的月薪為什麼還是是第一年薪資?還是過了哪個時間點會變第二年薪資?
關於Q1,先前有詢問人事室,但是剛好在新舊勞基法交界之處,當時人事室說無法回復我這種假設性問題
關於Q2.Q3.目前所屬機關的人事室似乎是不認...
單位主管有於勞資會議提出,主秘也認為這樣轉換身分卻無法累積年資,造成這群人的權益受損,似乎不合理
但人事室表示:我們不做先例,請給我他機關的案例
自己的權益只好自己爭取了,
故想請教版上的前輩,是否有遇過類似的情況或是認定的依據?
先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