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台灣是主計治國?

作者: centify   2017-10-08 23:53:35
原文推文對於無法取得憑證用支出證明單來核銷的討論實在太有趣了
主計人員紛紛跳出來設想店家逃漏稅、主管貪汙的種種「疑點」
然後就想出一個權宜方案
作者: soypeen (阿大)   2016-10-07 21:09:00
餐廳那個我覺得很有趣,你當下跟老闆要收據了,老闆才會告訴你沒收據不是?那你事後拿收據給老闆,老闆應該對你會有印象。因為這種沒開發票的店一般會要單據的只有要報帳的人,所以不會多。如果很多人都要過單據所以老闆對你沒印象,那老闆應該會準備收據來應付這些客人了,也不會有你要不到收據的事由。加上未開立發票的店家基本上是核定稅額,不會因為多開收據就被多課稅,就算老闆對你沒印象,幫你開個空白收據都不怕。拒絕可能性也不高。支出證明單是要真的完全無法取得憑證的情形下開立的,特別費性質特殊,舞弊的機率也比較高。你的案子疑點太多,又看不到其他佐證,還有錢是直接匯給商店抑或是首長代墊要匯入首長帳戶也是個問題,後者更啟人疑竇。我是你家會計我也懷疑你。
作者: xxxxcat (...)   2016-10-07 22:43:00
這種理由審計一定最愛,好多意見可寫
作者: soypeen (阿大)   2016-10-07 22:43:00
我所看到的,就是一個餐廳,沒有發票就算,連收據也沒。然後一張支出證明單,就要核銷吃飯的特別費。我跟你說啦,你要是遇到會計,碰到你這種情況二話不說就給你過,那就是失職了啦。
作者: het97306 (a i b t)   2016-10-08 01:01:00
會計管好憑證核銷的客觀條件就好,整天擔心假結報,拿著內控雞毛就以為是令箭?
作者: st42 (sunshine)   2016-10-08 10:02:00
個主計誤國的帽子給別人支出證明單的前提是無法取得,因為承辦人要幫老闆逃漏稅也算無法取得?
作者: soypeen (阿大)   2016-10-08 11:38:00
回het, 會計審核要為了事項的真實性做合理的確信。只有給我個明文規定,以後所有審核我就照這樣進行,不要追究我審核上的責任,我會樂的輕鬆。
作者: xxxxcat (...)   2016-10-08 11:42:00
建議講一下哪個單位,連商家不願開收據都認為是正當理由的地方感覺挺恐怖的
作者: stephen0709 (吉吉)   2016-10-08 12:15:00
叫上級解釋 逃漏稅可以核銷嗎 主計可以不要管最好
作者: ezmantalk (來練肖話)   2016-10-08 16:05:00
我很好奇的是支出證明單 不就是相當當事人自已切結當作原始憑證 主計不能拿支出證明當原始憑證 領據就可以這樣不是很不相當嗎? 領據不也是隨便刻個章就可以蓋
作者: grmoon (露兒)   2016-10-08 17:29:00
有時候主計要求補額外資料,是為了保護承辦人,不然誰知道到底長官有沒有去吃那一頓飯啊?那家店到底存不存在?店家都不肯開收據證明了,為什麼主計要背責任?承辦願意出證明協助店家逃漏稅,但主計也想保護自己啊!
作者: xxxxcat (...)   2016-10-08 18:25:00
除非是完全找不到店家,不然最低限度我用過空白領據留負責人資料,當成跟自然人做生意,然後會出納納入所得
作者: soypeen (阿大)   2016-10-08 19:00:00
同xxxcat所言,這種情形視為自然人提供貨物或勞務。他是否該做營業登記或者達到開立發票標準,那是稅務單位的責任。我們審核的責任就是就他的身份應取得之單據負責。
作者: x9011401 (吳小飛)   2016-10-08 20:14:00
會計法第99條明文規定 : 對於不合法的會計憑證或程序,不使之更正、拒絕,我們是要付連帶賠償責任的,不是你說出事你們不會不負責而已那麼簡單,懂?
作者: nf7689 (輕飄飄)   2017-10-09 00:05:00
說穿了,主計就拿不出什麼強而有力的依據來阿!講那些543只是讓人更不爽,依法行政是依你主計自己的王法噢
作者: jonavark (親愛的我也愛你)   2017-10-09 00:40:00
看完那篇推文就是知道主計被教育根據自己臆測來審案件即使法條明文規定,還是自創一套審核方式,被說主計治國也剛好罷了
作者: jongnan (簡單的幸福)   2017-10-09 01:11:00
不要把用支出證明單的理由無限上綱好嗎?講難聽點有些業務單位自己懶得去要憑證或是忘記跟店家開,因為便宜行事想直接用支出證明單,難道要直接蓋章哦,這樣會計真的很輕鬆....
作者: ezmantalk (來練肖話)   2017-10-09 01:36:00
我覺得本篇跟本篇所引的那一篇是很的參考 有時侯你跟主計人員討論案子就是會遇到這樣的事情 在講A然後主計就跟你講BCDEF,所以因為BCDEF我不敢保證你送的A是正確的 所以你還補兩個(這個跟那個)文件 但是他講的例子就是不太相同 或是情境不同的狀況 心裡覺得根本不能完全比照辦理 再一次跟他講請就A講A到底行不行 主計又開始顧左右言他… 而且按本篇所列會計法所列要件主計人員真的不曉得程序、程式及實體的差別 很多人根本就已經在作實質審查了打錯…是實體審查 就像我先前那一篇推文說的 偽造憑證不是會計有問題 而是偽造人有問題 會計為何還要堅持別人切結的東西一定有問題而還要另外附東附西? 這點雙方沒有共識 再談下去也不會有交集
作者: Yanrei (大小姐萬歲!)   2017-10-09 01:45:00
會計有些真的是已經介入業務科的權責了
作者: ezmantalk (來練肖話)   2017-10-09 01:47:00
而且支出證明真的不是無限上綱 但卻是個人造業個人擔敢切結負的責任更重這不是大家都知道 該怎麼辦就怎麼辦並不是拿他來當作要過核銷的萬用權誼之計
作者: R3210 (貪小便宜你會損失更多)   2017-10-09 02:01:00
其實說主計治國也太過了點,充其量就是領不到錢的人在不爽不過光看法規很合理,卻可以被主計搞到全國怨聲載道也是一絕
作者: cinhsieh (uchi)   2017-10-09 02:13:00
既然原po把會計法102請出來了 那請問你真的有仔細看清楚每一款嗎?第二款就已經寫到依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一般有店面的餐飲業者如果客戶主動索取至少都會有普通收據,既然主計覺得不合理退件,麻煩業務單位也換個角度思考審計法上是會計負責不是業務單位負責
作者: ssarc (ftb)   2017-10-09 03:49:00
我覺得還是要尊重專業,你這種說法和民眾靠北公務人員明明很簡單你們怎麼搞那麼複雜那麼久沒啥兩樣
作者: ezmantalk (來練肖話)   2017-10-09 08:59:00
你看 又繞回來「依常理」跟餐廳要收據餐廳都會給收據問題的關鍵不就在於申請人說餐廳不能或不願開嗎不要再顧左右言他 正面針對這問題回答好嗎…這才叫溝通很累…一直循環跳針 一直主觀認定有就是有不符合自已想像就是問題 主計人員你到知不知道到底大家的問題是什麼?還是你認這主要收據欠缺 那你應該即告知首長 說首長你自已沒拿收據或不補收據是你的問題 這件請不要拿來核銷而不是退件給幫首長申請核銷的業務單位?
作者: jonavark (親愛的我也愛你)   2017-10-09 09:21:00
依"法律"或習慣,連接詞是"或",表示符合一項即可,剛好印證原po所說法律素養不足之問題,他們只看到習慣,先不論他們把"習慣"套用在本案是否合理,支出證明單不就是依法開立的憑證嗎?更正,法律素養是下一篇b大提的,非原po
作者: centify   2017-10-09 09:39:00
同上,回到我一開始的論點,用支出證明單不就是合法憑證嗎,主計人員沒有法令依據也沒有實質證據 可以憑自己的推論就不接受?
作者: nlevta (生活大變動中...)   2017-10-09 09:55:00
建議這篇和下篇會計缺乏法素養發表在媒體上,才能讓沉疴已久的會計亂像受到披露,不然各會計人員和主計總處照樣自行其事
作者: silentocean (寧靜海)   2017-10-10 08:52:00
主計問題在於習慣把問題跟溝通丟給業務科,然後遇到民怨或首長抱怨也不肯出面,刁難業務科又要業務科當擋箭牌跟背鍋,但問題其實不難,只要具體告訴承辦人怎麼處理,並且把引用的法規說明清楚即可,但實際上常常看到的是會計人員自己的心證跟過度詮釋,才讓外界反感
作者: chitaom (chitaom)   2017-10-10 10:03:00
推樓上 過度解讀並且標準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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