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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zmantalk: 我覺得本篇跟本篇所引的那一篇是很的參考 有時侯你跟 10/09 01:36
→ ezmantalk: 主計人員討論案子就是會遇到這樣的事情 在講A然後主計 10/09 01:37
→ ezmantalk: 就跟你講BCDEF,所以因為BCDEF我不敢保證你送的A是正確 10/09 01:38
→ ezmantalk: 的 所以你還補兩個(這個跟那個)文件 但是他講的例子就 10/09 01:39
→ ezmantalk: 是不太相同 或是情境不同的狀況 心裡覺得根本不能完全 10/09 01:40
→ ezmantalk: 比照辦理 再一次跟他講請就A講A到底行不行 主計又開始 10/09 01:40
→ ezmantalk: 顧左右言他… 而且按本篇所列會計法所列要件 10/09 01:41
→ ezmantalk: 主計人員真的不曉得程序、程式及實體的差別 很多人 10/09 01:41
→ ezmantalk: 根本就已經在作實質審查了 10/09 01:42
→ ezmantalk: 打錯…是實體審查 就像我先前那一篇推文說的 偽造憑證 10/09 01:43
→ ezmantalk: 不是會計有問題 而是偽造人有問題 會計為何還要堅持 10/09 01:43
→ ezmantalk: 別人切結的東西一定有問題而還要另外附東附西? 這點 10/09 01:44
→ ezmantalk: 雙方沒有共識 再談下去也不會有交集 10/09 01:44
1.支出證明單不是切結書。
2.支出證明單最多只能代替那張單據,而不能取代一個案子所需的所有書據。
推 Yanrei: 會計有些真的是已經介入業務科的權責了 10/09 01:45
→ ezmantalk: 而且支出證明真的不是無限上綱 但卻是個人造業個人擔 10/09 01:47
→ ezmantalk: 敢切結負的責任更重這不是大家都知道 該怎麼辦就怎麼辦 10/09 01:48
→ ezmantalk: 並不是拿他來當作要過核銷的萬用權誼之計 10/09 01:48
→ R3210: 其實說主計治國也太過了點,充其量就是領不到錢的人在不爽 10/09 02:01
→ R3210: 不過光看法規很合理,卻可以被主計搞到全國怨聲載道也是一絕 10/09 02:03
→ cinhsieh: 既然原po把會計法102請出來了 那請問你真的有仔細看清 10/09 02:13
→ cinhsieh: 楚每一款嗎?第二款就已經寫到依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 10/09 02:13
→ cinhsieh: 書據缺少......,一般有店面的餐飲業者如果客戶主動索 10/09 02:13
→ cinhsieh: 取至少都會有普通收據,既然主計覺得不合理退件,麻煩業 10/09 02:15
→ cinhsieh: 務單位也換個角度思考審計法上是會計負責不是業務單位負 10/09 02:15
→ cinhsieh: 責 10/09 02:15
推 ssarc: 我覺得還是要尊重專業,你這種說法和民眾靠北公務人員明明 10/09 03:49
→ ssarc: 很簡單你們怎麼搞那麼複雜那麼久沒啥兩樣 10/09 03:49
→ ezmantalk: 你看 又繞回來「依常理」跟餐廳要收據餐廳都會給收據 10/09 08:59
→ ezmantalk: 問題的關鍵不就在於申請人說餐廳不能或不願開嗎 10/09 08:59
→ ezmantalk: 不要再顧左右言他 正面針對這問題回答好嗎…這才叫 10/09 09:00
→ ezmantalk: 溝通很累…一直循環跳針 一直主觀認定有就是有 10/09 09:00
→ ezmantalk: 不符合自已想像就是問題 主計人員你到知不知道到底 10/09 09:01
→ ezmantalk: 大家的問題是什麼? 10/09 09:01
來,我來幫你解惑。依據營業稅法,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時限內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小額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
來,那我們來討論小規模營業人的標準。一個月平均"銷售額"八萬以上的一般飲食業即應登記小規模營業人。所以幾乎你能看到能夠繼續經營有店面的餐廳都能符合這個資格。
好了,前提建立完了。我跟你說甚麼叫"依常理"。我認為我跟你索取依照法規你該交付給我的東西,你也會依照法規交付給我叫做"常理"。有任何問題嗎?
前面一堆說主計把大家當賊看,現在預設你會合法又拿一個實質違法的例子來當理由。主計容易嗎?
來,我們繼續講申請人說餐廳不能或不願開這件事情。先說不能開這一部分。沒做營業登記就視為個人銷售,開立領據並貼千分之四印花稅。拿張可書寫的紙給老闆,要件符合就可。至少該案未看到不能開之情事。
再來我們講老闆不願開,結果你回頭看該案,該申請人講了一堆可能的原因跟"舉了一個老闆要逃漏稅的例"。至於他自己是否真的有去要過收據領據結果被拒絕,又被拒絕後有否使用一點方式請老闆配合,隻字未提。從整個描述,看起來就是老闆沒有開立單據,所以就直接拿了支出證明單就要報帳了。
使用支出證明單的條件是特殊情形"不能"取得收據者,才得以使用支出證明單代替。那如果老闆沒開收據,你有沒有叫老闆開立領據?老闆不肯開,你有沒告訴她法律規定他要開?沒吧,那叫做"不能"取得?整個看起來只是你"沒有"取得,不是"不能"取得。
→ ezmantalk: 還是你認這主要收據欠缺 那你應該即告知首長 說首長你 10/09 09:04
→ ezmantalk: 自已沒拿收據或不補收據是你的問題 這件請不要拿來核銷 10/09 09:04
→ ezmantalk: 而不是退件給幫首長申請核銷的業務單位? 10/09 09:05
我們繼續,根據會計法,對於不合法的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文書是你送的,不叫你更正叫誰?好,接下來你講首長,如果是機關首長命令,那才是主計以書面表示異議。
不過根據上述承辦的講法,那個下命令的人應該是他自己的局處長,不是他跟主計共同的首長。自己的主管自己扛~民政處的科員不用去幫社會處的科員扛社會處長。
推 jonavark: 依"法律"或習慣,連接詞是"或",表示符合一項即可,剛 10/09 09:21
→ jonavark: 好印證原po所說法律素養不足之問題,他們只看到習慣, 10/09 09:21
→ jonavark: 先不論他們把"習慣"套用在本案是否合理,支出證明單不 10/09 09:21
→ jonavark: 就是依法開立的憑證嗎? 10/09 09:21
乖,再去研究一下,連接詞是"或",所以兩項符合一項即可依會計法102條拒絕簽署。
推 jonavark: 更正,法律素養是下一篇b大提的,非原po 10/09 09:25
→ centify: 同上,回到我一開始的論點,用支出證明單不就是合法憑證 10/09 09:39
→ centify: 嗎,主計人員沒有法令依據也沒有實質證據 可以憑自己的 10/09 09:39
→ centify: 推論就不接受? 10/09 09:39
推 nlevta: 建議這篇和下篇會計缺乏法素養發表在媒體上,才能讓沉疴已 10/09 09:55
→ nlevta: 久的會計亂像受到披露,不然各會計人員和主計總處照樣自 10/09 09:55
→ nlevta: 行其事 10/09 0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