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說:關中惡政,貽害至今。
原告不服的點是:被告機關未能合理說明機關首長何以從單位主管評擬、考績會初核79
分,直接變更為69分,此為變相先打等第、後補分數之違法現象。
且考試院僅在98年頒訂「考績作業注意事項」,所定考列丙等之條件及比例,僅有「機
關全體受考人績效排序最末百分之一者」之空白構成要件,在關中版的考績法草案強渡
關山不成後,這種注意事項當然無法律依據,顯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後再無下文。
而被告機關,也就是考訓會的答辯竟然是:
「考試院每年仍有列丙等人員,原告自100 年到職並非難以預見考績列丙等之可能性」
「考評工作,富高度屬人性,亦為機關長官之判斷餘地」
行政法院難得硬起來,不甩考訓會自我感覺良好的解釋,打臉當時賞屬下大餅的主委,
主委自然氣噗噗了。
只是主委投書左批訴訟對造鑽漏洞、右罵法院判決不公,也不能掩蓋考績結果就是因為
當時「長官有意見」,不同意考績會決定,而逕行加註理由變更考績結果為丙等的人治
事實。
裁判書的關鍵字是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更二字第19號,有興趣的可以一觀。
有些攻防爭點學起來,以後搞不好用得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