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排版,請見諒)
大家好,我今年有幸錄取法院書記官。
不過目前還在大學研究所碩士就讀中,
因為選填志願順序問題,
目前不傾向保留受訓資格,
而是傾向研究所部分先休學一年,
進行受訓,並等職位上工作熟悉後,
再申請研究所復學。
不過目前有疑問的事,
受訓完成成為正式公務員後,
想申請研究所復學,
此時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的適用嗎?
或是會不會有什麼規定,會限制不能在公家單位工作期間進行研究所復學呢?
由於目前查到的資料都是先擔任公職後才考取研究所的情況,
所以不太確定能不能也適用到我的情況,
麻煩大家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