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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rossbearer: 工程企字第8814908號,前提是沒公告程序 01/09 09:13
我剛剛細看了一下, 好像不是這個函釋的狀況
(1) 這個函示是, 22-1-7, 原採購的後續擴充的範圍不明確,...工程會建議該機關
不得引用
(2) 我的狀況是
a. 之前有買一台機器
b. 現在要買零配件:
b.1: 簽准以22-1-4辦理
b.2: 投標須知有列後續擴充2年
也就是說, 第1年的採購依據是22-1-4; 第2-3年的採購依據是 22-1-7
我們政風說不能這樣做?
請問一下, 政風的說法有依據嗎?
ps: 我這樣做的好處是, 議價只要議一次就好
: → bota: 非常感謝 01/09 09:25
: → SELEX: 用22-1-4,還會有公告程序? 01/09 19:17
: → ahanchan: 細則23-1,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01/09 2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