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者我朋友最近初任公職,打算繳錢買回年資,提早退休
由於朋友之前是服志願役,得到機關人事部門回應:志願役無法買回退休年資
上網查了一下才發現,原來志願役在當初申請退休領回退休金時,年資就結算了
翻了一下相關法條,又看了大法官釋字第455號解釋內容
釋字455號:按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義務役軍人與志願役軍人之服役時間
長短與專業知識或屬有間,但於服役期間所應負之忠誠義務與其所服之勤務,與志願役軍
人尚無差別,軍人依法所應享有服役年資計算之權益,不宜因其役別為義務役或志願役而
有所不同。
可是實際上替代役、義務役有權買回退休年資;而志願役卻無選擇買回退休年資的權利
這樣難道沒有牴觸釋字第455號解釋的意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