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好
想請問以下案例:
機關為辦理一套資訊管理系統的委外開發案,
當時有A、A1、A2三家資訊廠商參與評選,
總之最後決定是由A廠商得標。
之後A廠商也依約完成系統開發,也順利經機關驗收完成。
但第二年要繼續使用系統,要簽辦系統維護合約的時候,
A廠商表示因為當年系統其實是由B廠商設計完成的[AB之間查無關係],
所以後續此系統的維護工作將委由B廠商執行。
因此~機關的維護合約跟報價也都是直接跟B廠商談。
請問這樣的狀況是否有違程序呢?
是否有改善的作法呢?
再敬請各位前輩幫忙解答了,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