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因為發現推文會有點太長,就直接回文了~請見諒)
想請問要如何判定是否為轉包呢?
因為目前查不出A跟B之間有什麼法定關係?而且因為當時系統維護合約費用在10萬塊以內
所以也沒有經過公告招標這些程序...
請教若長官有意重新做一次這個系統的委外採購(含開發設計跟維護)~
基本功能需求其實跟現有的差別不大
但會有做部分更新
這樣可以重新辦理一次公開招標或評選嗎
因為有可能又會是B(維護)廠商來投標,甚至得標.....
這樣是否有合乎規定呢?
再次謝謝各位前輩指教!
※ 引述《reflexptt1 (chen)》之銘言:
: 各位前輩好
: 想請問以下案例:
: 機關為辦理一套資訊管理系統的委外開發案,
: 當時有A、A1、A2三家資訊廠商參與評選,
: 總之最後決定是由A廠商得標。
: 之後A廠商也依約完成系統開發,也順利經機關驗收完成。
: 但第二年要繼續使用系統,要簽辦系統維護合約的時候,
: A廠商表示因為當年系統其實是由B廠商設計完成的[AB之間查無關係],
: 所以後續此系統的維護工作將委由B廠商執行。
: 因此~機關的維護合約跟報價也都是直接跟B廠商談。
: 請問這樣的狀況是否有違程序呢?
: 是否有改善的作法呢?
: 再敬請各位前輩幫忙解答了,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