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先進,兩年前銓敘部有全面清查公務員違法經商的事,當時因銓敘部後來出解釋
函讓該年度涉案的公僕都解套而沒有一個人被停職並直接送公懲會來查辦結案,我有一位
朋友在去年也因家族企業卡到董事及持股超過一成的問題,最近被機關開完考績會後做出
停職的決定,其現在必需等公懲會開完有懲處結果始能復職,但其事後問同單位之前也卡
到兼差案的同仁才知道當時他們的股份也超過百分之十,只是當時全國各機關的默契是只
要即時放棄掉就不追究持股部分,以不停職逕送公懲會來處理,現在我這位朋友覺得機關
的做法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六條之相同事物相同處理及不得咨意妄為的原理想向監委來陳
情,請問各位先進會因為陳情而其被停職的處份就能得到救濟嗎?因為其怕陳情後會被該
機關秋後算帳,如果要陳情則當初沒照規定處份的對向是要寫該機關還是當時全國各機關
那一個比較妥當?
作者:
taiwan001 (taiwangood)
2018-02-13 23:02:00這樣不就會黑掉了
作者: douxid 2018-02-14 00:34:00
都停職了黑不黑有差嗎?
那「你朋友」怎麼沒及時放棄?繼續違法持股到停職處分下來而且這有違反程序法第六條?你沒放棄他們放棄了耶
作者:
nlevta (生活大變動中...)
2018-02-14 10:27:00有什麼好提釋憲的,當時就解釋不同樣態不同處理,也不是填放棄就沒事
作者:
nlevta (生活大變動中...)
2018-02-14 13:45:002年前那批人為何沒事,請向該機關人事詢問,而不是直接下結論
他的機關說兩年前的案子因涉案人太多有大減刑,真的有這種事嗎?
作者:
nlevta (生活大變動中...)
2018-02-14 13:49:00當年事情鬧很大,內部作業很煩瑣也有各種報告和調查,應該都有紀錄,每個當事人都是個案認定,不是通案處理,當然貴機關怎麼處理就不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