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先進,兩年前銓敘部有全面清查公務員違法經商的事,當時因銓敘部後來出解釋
函讓該年度涉案的公僕都解套而沒有一個人被停職並直接送公懲會來查辦結案,我有一位
朋友在去年也因家族企業卡到董事及持股超過一成的問題,最近被機關開完考績會後做出
停職的決定,其現在必需等公懲會開完有懲處結果始能復職,但其事後問同單位之前也卡
到兼差案的同仁才知道當時他們的股份也超過百分之十,只是當時全國各機關的默契是只
要即時放棄掉就不追究持股部分,以不停職逕送公懲會來處理,現在我這位朋友覺得機關
的做法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六條之相同事物相同處理及不得咨意妄為的原理想向監委來陳
情,請問各位先進會因為陳情而其被停職的處份就能得到救濟嗎?因為其怕陳情後會被該
機關秋後算帳,如果要陳情則當初沒照規定處份的對向是要寫該機關還是當時全國各機關
那一個比較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