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是102年3月28日當日到職(報到)初任公務人員(地特三等)
最近因個人規劃想要辭職
查了法令好像退撫基金平常每月自提35% 政府繳65%
但好像只要舊法 "任職滿五年"的人可以於辭職時申請領回自提+政府繳的退撫基金
退休新法則於2018年7月1日施行 之後辭職的的就只能領回自繳的部分而已
在這邊想請問大家有關辭職時退撫基金領回的問題
1.如果我辭職時的退撫基金要一次領回 是要自己申請嗎?
申請方式是怎麼申請? 有要填申請書嗎?
還是口頭跟人事或出納講要一次領回結清就好?
領回的錢扣除掉未足月溢領的薪資後 錢會匯進單位指定的薪資帳戶嗎?
2.想請問大家 滿五年後可以領回自繳+政府提繳的"滿五年"是怎麼算的
我於102年3月28日當日報到+到職 如果說預定服務至107年3月27日(當天為最後一天上班)
並於3月28日離職的話 這樣有算滿五年嗎? 還是說要服務到3/28日還有上班才行?
或者有另外規定要從合格實授才能開始起算嗎?
可是如果等到合格實授的話 又已經超過107/7/1新法實施了
第一次辭職沒有經驗 所以想請教大家以上的問題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