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目前在某都民政課的調解會任職,會進來調解的民眾通常都是遇到糾紛
因此情緒一般都不是很好,最近碰到的狀況滿困擾的,不知要如何應對比較妥當
依照鄉鎮調解條例規定,民事案件必須在對方所在地調解會進行調解,除非兩造同意
則則不受限制,上週有位民眾前來聲請調解,但對方不是住在我們調解會所在行政區
堅持他是受害者,為何要配合對方,已經告知法規所規範的管轄權
規定,還是相當堅持要在我們這裡調解,甚至還請地方民意代表來電關切,倘若我們發通
知給雙方,若對方當天出席調解則視為同意,若未到場則不發證明給聲請人(依法須在對
方所在地調解會)是否也是一種方式呢?
其實當天那位民眾來聲請時,有徵詢是否幫他轉到正確管轄地調解會
他也表示同意,但兩週後他收到對方所在地調解會通知書卻反咬說沒同意要轉到那裏
(我們三位同事都有聽到他同意= =)隨後就去找民代,民代才打來關切
覺得現在的民眾都很可怕,完全事後不認帳,反咬我們.....
以後一言一行是否都要做紀錄,請民眾簽名呢?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