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建築歷史共業違建,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8條、29條、34條
可以用代履行或者直接強制的方法去拆除,地方政府所編預算
應該只會用在直接強制的部分,代履行的部分則是命義務人繳納
而大部分的違建拆除應該都是用代履行的方式去處理
既然如此,怎還會有如此多違建?
即使扣除就地合法的建物,違建仍然不在少數阿
就整個行政執行法的架構來看
違建拆除應該是快、狠、準
光是怠金就夠你受的了,誰敢不拆?
大部分違建都是自有住宅,先怠金、不拆就代履行、不繳錢就查封、拍賣
怎會有地方說出預算不足之類的藉口?
我知道實務上費用是機關先繳納
但無論先繳後繳,最後都是義務人要負責費用
而興建與拆除又擴大了國內的內需市場
有百利而無一害
但就現實結果,除了政治力運作外還有別的解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