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建築歷史共業違建,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8條、29條、34條
可以用代履行或者直接強制的方法去拆除,地方政府所編預算
應該只會用在直接強制的部分,代履行的部分則是命義務人繳納
而大部分的違建拆除應該都是用代履行的方式去處理
既然如此,怎還會有如此多違建?
即使扣除就地合法的建物,違建仍然不在少數阿
就整個行政執行法的架構來看
違建拆除應該是快、狠、準
光是怠金就夠你受的了,誰敢不拆?
大部分違建都是自有住宅,先怠金、不拆就代履行、不繳錢就查封、拍賣
怎會有地方說出預算不足之類的藉口?
我知道實務上費用是機關先繳納
但無論先繳後繳,最後都是義務人要負責費用
而興建與拆除又擴大了國內的內需市場
有百利而無一害
但就現實結果,除了政治力運作外還有別的解釋嗎?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8-05-11 20:25:00你當地方議員都是吃素的嗎?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8-05-11 20:47:00你是不是漏看了第30條,代履行跟怠金是互斥的啦(傻眼)
樓上所言差矣,違建這問題真的很妙,他也能夠處怠金的兩個的確是互斥,但是怠金跟代履行對於自有住宅效果應該差不多
作者:
yeomanc (yeomanc)
2018-05-11 20:54:00政治因素->結案
一開始就要決定好要走怠金或代履行,我認為走怠金是最好的,畢竟救濟之後法院認定要代履行,對她來說毫無意義,應該也沒什麼人會去救濟吧義務人自己拆,大家也比較輕鬆
作者:
gcnet (gcn)
2018-05-11 22:59:00拆除公告一貼,議員電話就來了,誰會積極抓?
作者: TokyoOly2020 (TokyoOlympicsHot2020) 2018-05-12 09:21:00
你先查查行政法實務見解,教科書應該也有談到,假如實體用的本法沒有拆除的規定(如建築法、消防法、區計都計),你能否用行政執行法「直接」做拆除或處怠金,我想這是撇開議員阻擾問題外,你應該先瞭解的法律實務問題
建築法、違建處理辦法、處理規則等都有提到拆除的手段,對於法律適用我可能研究得不透澈,還請賜教
作者:
ajang (A彰)
2018-05-12 16:50:00看看現在做汙水下水道拆違建的情形就知道了